2019年12月28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出台了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19〕2号,以下简称 《通知》 )。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 《通知》 解读如下。
制定的背景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规定的重要工作内容,在从源头上防治地质灾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21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评价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批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时,应当在规划区内进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城市建设和工程项目建设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有相应的地质资料;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地质灾害隐患区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风险评估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的主要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通知》 的主要内容
高度重视评估工作:一是充分认识评估的重要性。二是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三是明确评估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