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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社会风险特点 养老企业创业风险

一、养老机构责任风险现状

(一)机构数量逐渐增多,机构责任风险突出

据民政部相关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养老机构超过15万个,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30.9张。按照目前的分类,养老机构主要分为四类:公益院或福利中心、农村敬老院、民办养老机构和公办民办养老机构。

随着国家对养老产业的进一步开放,鼓励各行各业和各类资本进入养老产业,养老机构数量和入住养老产业的老年人数量逐年增加。目前主要有三种养老方式:1。在家养老;2.社区居家养老;3.养老机构养老。统计显示,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在养老机构度过晚年。

老年人留在养老机构的原因主要有三个:1。他们不能照顾自己;2.与孩子相处不和谐;3.感到孤独。因此,随着老年人的入住,这三个原因会给养老机构带来潜在的风险。

但是,我国养老机构的发展还很短,养老机构发展不平衡。在一些高端养老机构,各种设施的规章制度比较完善,服务人员的素质也比较高。这些养老机构主要是省市福利中心和高端民营养老机构,但只占很小一部分。更多的养老机构,主要是私立养老机构和公立养老院,有很多缺点。由于运营费用有限,可采取的改进措施很少。但这部分养老机构承载了大部分老年人,因此风险较高。

根据以往案例分析,由于养老机构发展不成熟,从人到老的生理心理状况发生变化,养老机构内经常发生跌倒、骨折、窒息、烧伤、触电等事故。近年来,火灾和爆炸可能经常造成大规模的“大规模伤亡”。其中,70%以上的伤亡是老人摔倒造成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事件频发,对机构养老产业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不良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给老年人带来伤害和痛苦,影响老年人安享晚年;

2.对家庭成员有影响,他们充满信心,希望把老人送到养老机构。但是,如果发生意外,不能妥善处理,会对老人及其家人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压力。

3.如果对养老机构产生影响,机构日常运行会非常紧张,需要抽出精力处理突发情况。如果处理不当,会影响组织的声誉和日常运作。

特别是近年来,养老机构的负债风险暴露尤为突出,如:

1.2015年庐山养老院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万元。

2.2017年,一位老人在养老机构发生口角,最终导致4人死亡。

3.2018年,一名老人在养老机构摔倒死亡,法院判令养老机构赔偿10万元。

(二)伤害事故频发,但机构责任承担能力有限

上述事故只是养老机构众多事故中的冰山一角。养老机构多为非营利组织,收入少,可用资金有限,日常经营经济紧张。如果发生重大事故,可能会导致机器老化

构的经营者背负巨额的债务。因此,养老机构面临着较大的经济赔偿风险,但是赔偿承受能力却非常有限。


根据上述分析,目前我国养老机构责任风险情况严峻,迫切需要投保责任保险等市场化手段以转嫁养老机构自身的潜在风险,保障养老机构日常经营管理。


目前我国的养老方式主要有三种:家庭养老、社区居家养老,还有机构养老。作为我国养老形式中的重要一环,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到2020年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要达到上述目标,不仅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投入,还需要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到养老机构的建设中。实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充分转嫁养老机构责任风险,消除民间资本的后顾之忧,保证养老机构的持续发展,以满足在“老龄化”时代,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养老机构责任风险产生的原因


从养老机构责任风险产生的源头,即养老机构、第三者、服务对象、法律法规、社会舆论、社会认知,分析养老机构责任风险产生的原因,以便制定风险规避的方案。


(一)养老机构导致的责任风险


据了解,养老机构在日常经营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养老机构因为经费有限,部分设施设备不符合行业标准,且疏于维护;


2、员工年龄偏大、流动性高、护理素质偏低、服务意识不强;


3、机构管理松散、安全意识薄弱、不重视心理疏导;


4、医疗卫生条件比较有限、高素质人才偏少。


上述养老机构在管理及服务中的缺陷,导致住养老人遭受人身损害,是养老机构责任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二)第三者导致的责任风险


第三者包括老人家属或其他社会人员。家属长时间不去养老机构探望,容易造成老人心理问题,从而发生自杀、自伤等悲剧。另外,社会上的闲散人员也有可能利用养老机构管理漏洞或者利用老人作为弱势群体的特点,进入养老机构造成老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三)住养老人导致的责任风险


1、年龄偏大。据调查,以广东省养老机构为例,住养老人平均年龄超过80岁。人体机能随着年龄的增长会逐步老化,容易因为养老机构设施上的缺陷或员工照料不当造成老人人身损害。


2、自理能力程度较低。据调查,以广东省养老机构为例,半护理和全护理老人数占比超过60%,养老机构对这部分人群的安全保障义务较大。


3、心理问题突出。住养老人由于没有亲人陪伴,容易产生心理问题,自杀、自伤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且在日常生活中,也可能会因为与其他老人发生口角,导致肢体冲突。


(四)法律法规导致的责任风险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时代,国家对于老年人的关注、保护意识愈来愈强,先后出台的多项法律法规并修订已有法律法规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在社会上树立“尊老爱老”的社会氛围。


特别是2013年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保障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增加了养老机构的对住养老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养老机构的承担的法律责任越来越大,被依法索赔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我们常说,老人是弱势群体。相对于住养老人,养老机构也是弱势群体。


(五)社会认知


1、住养老人或其家属对养老机构预期较高导致责任风险


住养老人或其家属往往会误认为,进入养老机构后,养老机构就将成为老人的“监护人”,养老机构要对其生活、安全、健康全面负责。


但是基于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养老机构于住养老人并不能成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且绝大部分养老机构也未与服务对象签订监护职责转移合同。所以,虽然养老机构依法对老人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养老机构对住养老人遭受的所有伤害事件均承担责任。


住养老人或其家属在养老机构对其承担责任大小方面的错误,导致住养老人或其家属对养老机构预期过高,亦成为产生纠纷的原因。


2、传统观念导致的责任风险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我国很多人有着“住进养老院就代表子女不孝顺”的思想观念,部分住养老人也不例外。面对旁人的指指点点,老人容易出现心理问题,甚至产生自暴自弃或者报复的行为。而养老机构一旦未能及时发现住养老人的心理变化,就有可能酿成悲剧。


(六)社会舆论导致的责任风险


发生住养老人人身损害的事故后,某些媒体的片面的报道以及不恰当的舆论引导,也有可能加剧老人家属与养老机构之间的紧张关系,导致养老机构被索赔的压力加大。


综上所述,养老机构责任风险的产生原因不仅仅来源于养老机构的过失,还来源于家属或其他第三者的不当行为、住养老人自身原因、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社会的传统养老观念以及部分社会舆论的不当引导。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