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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日报》资深记者林萍

我国实行法治的“年度体检”指出,刑法关于保护民营经济财产权的立法规定仍需完善,司法裁判应坚持罪刑法定、永不涉嫌犯罪的原则,谨慎适用刑罚。

5月9日,《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1)》(以下简称报告)在北京发布,披露了2020年法治实施十大事件,回顾了过去一年我国法治实施的总体情况。

该报指出,中国法治实施报告项目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和中南大学于2013年共同发起和主办。截至目前,已连续发布8份年度报告,均响应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新阶段的中心任务,聚焦法治实施,记录中国法治发展历程,为中国法治实践提供系统的“年度体检”。

在《刑法实施情况报告》中,对民营经济安全的刑法保障给予了关注。针对刑事立法保护民营经济存在的问题,报告指出,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在犯罪概念法中,这三类也作为犯罪客体受到保护。根据《刑法》第92条,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个人依法拥有的股份和股票,都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就民营经济而言,其范围还包括中外合资、混合所有制等经济形式的财产权,但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报告认为,刑法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是片面的,体现在国有企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而民营企业和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同行为不受刑法约束。

在加强刑法保护方面,上述报告呼吁完善立法,构建系统的罪刑均衡方案。具体而言,保护民营经济产权被明确列入刑法任务。

报告指出,《刑法》第二条关于我国刑法任务的规定,未明确将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刑法的任务是打击一切犯罪行为,不应局限于保护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共财产,而应充分发挥其后盾法律的作用,实现综合、全面的保护。

同时,还应在公私财产的规定中明确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对公私财产范围的界定也存在保护不彻底的问题。”报告认为,明确民营经济在刑法中的系统地位,与《总则》的刑法任务相匹配,是《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民营企业自身来看,目前企业自主决策性质弱化,经营管理体制强化,市场运行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都为刑法外部规制提供了可行性。

在司法保护方面,报告建议加强司法,确保刑事立法的实施。报告指出,加强民营经济刑法保护,首先要加强干警队伍建设。严格区分责任主体,坚持罪刑法定,绝不怀疑犯罪。

“目前,《刑法》关于保护民营经济财产权的立法规定有待完善。在此之前,司法判决应坚持罪刑法定、不涉嫌犯罪的原则,不应犯法定罪或对未成年人严惩不贷

“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必须慎用刑罚。”报告直言,就刑事犯罪而言,最强大的约束力不是刑罚的严厉性,而是刑罚的必然性。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严”不是“严”。慎用刑罚,尤其要注意非法经营罪等“口袋罪”的适用。刑事执法必须明确犯罪构成,确保以罪论处,罪刑相适应。

此外,报告还强调,公安机关要准确把握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一是对涉及民营企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不随意立案,防止经济纠纷进入刑事司法领域。特别是要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非法收入,厘清合法融资和非法集资的界限,严格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坚决防止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行为与民营企业捆绑。二要谨慎运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民营企业的日常经营不受不当干扰,并保持民营经济的稳定和创造活力。三是错捕问题要及时纠正。通过加强执法部门对案件的监督管理,加强新法律部门对经济案件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损失。

责任编辑:姜晨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