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裁定书公开了一起涉及虚假现货交易平台的重大刑事案件。
被虚假网络平台“迷惑”,18名受害者共被骗286万元。仅2018年上半年,犯罪团伙非法获利792万元。
虚构红酒等现货交易走势
2017年下半年,同为无业人员的徐和王开始合谋建立虚假的现货交易平台套现。
在张的赞助下,徐在网上通过QQ联系软件厂商,勇为软件厂商付费,先后开发了“520跨境商城”“旺旺商城”假冒现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隶属于江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称为勇。张作为平台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负责根据平台后台的数据确定平台与总代理和下属代理之间的利益分配。
发起方徐是“平台”的业务主管,负责平台的运营和维护;充当“平台”的财务,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收取被诈骗客户投入的款项,并在张的指示下向下属代理人进行诈骗支付。
团队里好像没几个人,但是分工很明确。在该团伙中,王、李为总代理,负责推广虚假平台,招募下级代理人,联系徐及“平台方”的下级代理人,在勇给代理人额度资金时,王利用其购买的贾等三人名下的银行卡,从勇处领取资金后打电话给代理人。
那么,这个假的现货交易平台是如何运作的呢?
裁判文书显示,该团伙制定的“平台”规则是将境外外汇交易平台的大规模数据嫁接到自己设计的现货交易平台上,虚构澳大利亚红酒、欧洲巧克力等现货交易趋势,以投资现货交易为名,以炒澳大利亚红酒等商品的价格涨跌为幌子,吸引公众充值运营“平台”。
平台向客户收取交易费用,根据“客户”购买的涨跌是否与平台趋势一致来确定盈亏。交易周期为每30秒或1分钟一次,每次交易手续费为10%至15%。张莫凯、徐、勇等平台方收取5%的手续费,总代理王、李收取2%的手续费。剩余的手续费和“客户”损失的钱属于代理人。
最低交易金额为每100元5000元,最高交易金额为每次5000元。客户“亏钱”越多,“交易”越多,平台、代理商非法获利越大。如果“客户”赢了更多的钱,想提现,代理会在微信群中向总代理王、李举报,然后总代理或总代理通过“平台”后台向徐举报封客户操作,或者限制客户提现。
平台设计后没多久,王和李就在当年10月招募了下级特工。以钟某、吴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接受了假冒网络平台的规则,决定代理假冒网络平台开展诈骗活动。明知钟某等人实施诈骗,徐某等人仍为钟某团伙提供技术和平台支持。
“月入10万,改变命运”?
文件显示,钟某等人实施诈骗的具体模式为:钟某负责在网上“趣头条”等网站发布“月入十万,改变自己命运”等低投入高回报的虚假广告,引诱公众。
广告中包含了每个销售经理的微信二维码。受害人扫描微信二维码后,销售团队经理或销售人员会通过链接将受害人添加为微信好友,销售经理会亲自或带领销售人员引导客户下载交易平台,并作为“投资顾问”或“助理”关注交易平台微信官方账号。
在诱导客户在“交易平台”和rechar上注册账户后
后中牟犯罪集团技术负责人傅联系平台总代理王、李,利用平台提供的“模拟盘”与“真实盘”同向操作,在“模拟盘”中赢钱。截图被发到群里,伪造是为了赢钱
假象包装群里的“大神”,同时“三方”假扮群里客户协助造势,诱惑真实客户跟随“大神”的“喊单”操作、在“老师”的指导下操作或将平台的账号密码交给“大神”、“操盘手”代操作。对于亏钱的真实客户“投资顾问”或“助理”则用话术安抚,并以“倍投”、“充值返利”等方法诱骗真实的客户多充值,多操作。如客户赢钱较多,欲大额提现,销售经理将客户信息报告给付某,由付某联系王某斌、李某通过后台操作或总代理再上报徐某通过平台后台,封客户操作或阻止客户提现。
上述团伙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照他们共同制定或同意的平台“规则”,依其所在不同的层级,分工明确,发挥不同的作用,设置骗局,骗取客户钱财。
经法院审理查明,钟某等人使用上述手段通过2个虚假网络平台骗取闫某等18名被害人人民币合计286.1296万元。经审计,2018年1月至6月间,钟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792,1831.78元。案发后,钟某等人已将全部18名被害人被骗钱款予以返还。
该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某、王某斌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认定被告人陈某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认定被某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述4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上述四人均表示不服,纷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审对上诉人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并判处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王某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陈某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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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券商中国 石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