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第一期)(简称“17-创世C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8963)于2018年8月7日注册,所有在2018年8月7日前购买并持有该债券的投资者均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发行的“17创创C1”将于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支付利息。该债券发行价格100元/张,票面利率5.8%,每批次(面值1000元)分红金额58元。根据公司“17一创C1”《募集说明书》、《次级债券转让服务公告》相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将支付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证券公司次级债券(一期)
2.债券简称:17宜创C1
3.债券代码:118963
4.发行总额:6亿元
5.发行价格:100元/张
6.发行方式:债券面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7.发行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8.期限:本债券期限为5年。
9.票面利率:票面利率为5.8%。本期债券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0.计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的利息将与本金一起支付。
11.还本付息:本债券每年付息,一年一次,到期还本。最后一期的利息与本金一起支付。
13.起息日:2017年8月8日
14.付息日:本债券的付息日为本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8月8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的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在延长期内,利息支付将不收取利息。
15.本金赎回日:本期债券赎回日为2022年8月8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的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延长期内付款不收取额外利息。
16.下一个付息期的起息日:2018年8月8日
17.下一个付息期的票面利率:5.8%
18.投资者的回购选择权:本债券没有投资者的回购选择权
19.担保:本期债券发行无担保
20.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1.受托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2.监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住房城市建设支行
23.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4.债券登记、托管、债券付息及赎回代理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8%,每手(面值1,000元)付息金额为人民币58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46.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52.2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8月7日。
2、除息日:2018年8月8日。
3、债券付息日:2018年8月8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8月7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咨询联系人:马东军
咨询电话:0755-23838868
传真:0755-23838877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芳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联系人:刘春慧、胡普琛
联系电话:010-63212001
传真:010-66030102
2、受托管理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