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我市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市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般性岗位补贴等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补贴标准由现行的320元/人月提高到420元/人月;一般岗位补贴标准由现行的400元/人月提高到500元/人月。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将提高
根据规定,市直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新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调整了表述方式,改变了补贴金额的确定方式,不再直接规定具体补贴金额数据。”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方案调整前,市政府所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当时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项目最低缴费额的40%计算确定。方案调整后,市级补助标准为参保项目最低缴费金额的50%。标准自7月1日起调整后,补贴金额将根据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各项目最低缴费金额的变化情况进行计算。
新方案将灵活就业人员的市级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为: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原来的230元/人/月提高到310元/人/月;同时,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270元/人月提高到359元/人月;同时,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320元/人月提高到420元/人月。
一般性岗位补贴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
本次调整还包括市政府直属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一般岗位补贴。
该负责人指出,根据省关于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规定,以及我市2018年7月起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550元/人/月,调整后,市级用人单位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一般岗位补贴标准将由400元/人/月提高至500元/人/月。
通知显示,从今年7月1日起,市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市级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也将进行调整。
“调整前,我市原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500元/人月,根据当时各类企业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金额确定。”该负责人表示,调整后,市级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改为确定补贴金额的方式,没有明确具体的补贴金额,即按照用人单位作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进行补贴”,没有确定统一的补贴金额。市级就业见习补贴(由政府承担)也将由原来的675元/人月调整为775元/人月。
通知明确指出,上述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障缴费基本费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