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都规定了招标项目的范围。2018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0185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招标项目范围。
既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制度都规定了招标范围,那么如果一个项目属于招标范围,但没有招标,直接签订合同,那么签订的合同是什么状态,是否是有效合同?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类型,但《民法典》的规定非常笼统,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通过《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无法得出第二条和第三条是强制性规定的结论。好在2020年底,最高法发布了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其中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招标但未招标或者投标无效的,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至此,已经明确,如果直接为拟招标的建设工程签订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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