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资金。法人设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人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有关机关批准。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限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