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等有关职称评审规定,现将我省2021年职称评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时间表
(一)复习时间。所有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原则上应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实行“评先结合”的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等职称申报评审时间,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待国家公布考试成绩和分值后确定。如遇特殊情况,评审委员会组织单位确需延期评审的,应当在2021年11月底前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考试时间。全国统考,统一执行全国时间表。各省市实施的“以考代评”或“评评结合”的职称考试原则上应在2021年9月底前完成。
二.声明的范围和条件
(1)适用范围
1.凡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公务员法管理的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可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按照属地原则推荐、申报。自由职业者可由其所在社区、镇(街道)人事机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公示和报告。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渠道。
2.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境外高层次人才居留证的外国人,在我省参加职称申报评审时,必须符合相应职称(专业)的标准条件,可免于原职称资格限制。
3 .中央驻山东等省单位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必须由授权部门出具委托书。中央驻鲁单位的委托书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办理。
4.公务员、按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5.对高层次人才、博士后人才、基层人才、援疆援藏人才、扶贫协作人才、复合型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研究人员、一线疫情防控人员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见附件1)。
(2)申请和评估条件
我省标准条件已修订的系列职称(专业)按新的标准条件执行,标准条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17.73/RSRC)上公布,如未完成修订,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职称标准条件制定修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307号)的要求,加快标准条件的修订。
2.技工院校中级、高级、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后,可按相当于中专、专科、本科学历申报评定相应职称。
3.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专业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应确定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并及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发布申报评审通知。申请人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请评审系统”进行填报。职称申请和评审实行个人信用承诺制度。申请人对本人的申报负责,并承诺申报内容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提供信息共享或在线上传电子证明材料的,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任何可以通过合法许可、书面承诺通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跨部门核查、网络核查等方式办理申请的人。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证明材料。
(2)审核要求
1.单位审计
用人单位应当打破档案、身份限制,完善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当及时退回,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主管部门、申报部门、评审委员会设立单位(办公室)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申报部门、评审委员会应当设立单位(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者违反委托评审程序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退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评价条件的;(2)不符合灌装规格;(三)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的;(四)未按规定公开或者不公开的;(5)弄虚作假的;(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的。
四.审查组织要求
审查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
2021年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及范围见附件2,新增大数据、体育科研类职称高
级评审委员会。翻译、船舶、民用航空系列因申报人数较少,我省不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联系好委托评审事宜,经我厅出具委托函后统一委托评审。我省组建评审委员会的不得委托评审。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见附件3。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向开发区下放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08号)规定,我厅批复同意青岛、烟台、临沂、东营、威海等5市开发区(高新区),开展工业互联网、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技术、物联网和智能制造、新型功能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等特色专业职称评审,面向全省有特色专业职称需求的同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职称评价模式,评审结果省内通用。
中小学教师、卫生、农业、工程、经济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和基层职称、新型职业农民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已下放至设区的市;继续授权各设区的市组建中小学教师正高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和副高级、实验技术正高级和副高级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授权济南市、青岛市组建卫生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各设区的市组建的高评委和中评委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公开。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
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遴选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方式和办法。
五、公示及发文发证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按程序确认或核准备案,及时行文公布,职称取得时间从评审通过之日起算。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六、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相关政策要求,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尽快落地、发挥实效,严肃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单位)职称工作。受理信访、投诉主要由用人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调查,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保障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检查,指导所属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呈报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本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前材料分类整理、准备工作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织服务工作;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标准条件、工作程序、评审质量;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各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况责令整改。对于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本公告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职称申报评审收费应严格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收费项目。工作过程中要强化舆情监督,及时掌握职称领域的苗头性问题,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及时做好风险处置;要注重挖掘典型,加强宣传解读,营造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略)
2.2021年度省级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略)
3.2021年度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名单(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2日
点击链接查看附件: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330/202107/8ce2b0af-3340-4393-abba-a0c0e4f3bcfc.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