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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细则范文

《经济参考报》记者31日从财政部获悉,近日,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对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接续资金)作出全面规定。

为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优化为衔接资金,2021年中央财政预算1561亿元,比上年增加100亿元。

《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在延续脱贫攻坚时期压实责任、绩效管理、宣传推广、项目库管理等有效做法的同时,积极适应形势变化,围绕新任务进行调整优化。

一是资金使用方面,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完善防止贫困人口返贫监测帮扶机制、“十三五”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增加贫困劳动力就业收入,弥补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小规模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短板。

二是在资金分配方面,继续按照因素法测算,综合考虑过渡期主要任务和特点,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明确衔接资金安排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支持县、新疆、西藏倾斜,要求各省在分配资金时统筹考虑贫困县和非贫困县的实际情况,促进均衡发展。

三是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管理相结合,继续将连接资金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给予更大的自主权。明确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通联资金到县,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弥补县级乡村振兴规划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和相关项目。

四是在资金监管方面,要求各地建立、完善、巩固、扩大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通过示范严格入库。加强对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告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记者孙宇华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