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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与投资方案,投资方案计划书怎么写

云南网讯(记者王)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率,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近日,《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实施,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在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时,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办法》明确政府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使用省、市、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主要是非经营性项目。

在政府投资决策方面,《办法》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直接投资或者注资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因拖欠建设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逃废债等失信行为被列入信用中国(云南)惩戒名单的项目业主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暂停审批。

在政府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方面,云南省要求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建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等需要紧急施工的项目除外。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拨付各类政府性基金。

此外,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项目资金要按时足额支付,建设单位不得先行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预算。因应对突发事件和重大变化需要,需要增加投资预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调整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投资资金已经安排,但超出批复规定的计划开工时间仍未开工,《条例》明确表示,财政部门将与投资部门协商,督促项目业主全额返还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此外,《办法》还明确,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对其审批或主管的项目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