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投资法和指导文件,外国投资者可以有条件进入市场的行业和职业清单。
有条件的市场准入行业和行业?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十条、第三条,对外国投资者进入市场的条件说明如下:第3条.解释措辞
10。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是指外国投资者投资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的行业和职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第9条.外国投资者的行业、行业和市场准入条件
1.外国投资者应当对国内投资者适用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2.根据国民议会的法律和决议、国民议会常务委员会的法令和决议、政府法令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政府应公布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市场的行业和职业清单,包括:(a)
尚未进入市场的行业或产业;尚未进入市场的行业和产业;尚未进入市场的行业和产业;
b)有条件市场准入的行业和产业。
3.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市场的行业和职业清单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包括:(一)
外国投资者在经济组织中的许可资本比例;(二)经济组织中外国投资者的比例;(三)外国投资者在经济组织中拥有的许可资本比例;
b)投资形式;
c)投资活动的范围;
d)投资者的能力;参与投资活动的合作伙伴;
e)法律和国会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法令和决议、政府法令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条件。
4.政府应详细说明这一条。
根据这一规定,除非该行业尚未进入市场,且该行业已有条件进入市场,否则外国投资者的剩余情况与国内投资者相同。
有条件市场准入的行业和职业清单
号法令第31/2021/ND-CP号第2节和附件一规定的有条件市场准入的行业和职业清单包括25个无条件进入的行业和59个有条件进入的行业第2节.外国投资者的
第15条。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市场的行业和职业的工业、工业和市场准入条件
1.对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的限制以及限制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的行业和职业由法律、国民议会决议和法令、国民议会常设委员会决议、政府法令和投资条约规定。该法令附件一公布了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市场的行业和职业清单。
2.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按照《投资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形式适用,并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布和更新。
3.除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行业和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外,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在越南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如有)
土地和劳动力的使用;自然和矿产资源;
(b)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或国家垄断的产品和服务;
c)拥有或经营住房和房地产;
对一些部门、部门或地区或区域的发展实行国家支持和补贴;
e)参与国有企业私有化计划;
法律、决议、国民议会法令、常务委员会决议、政府法令和投资条约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些条件规定不允许或限制外商投资经济组织的市场准入。
1.限制市场准入的行业和职业清单适用于:(一)符合《投资法》第三条第十九款规定的外国投资者;
(二)投资设立其他经济组织时,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组织经济;投资和出资、购买股票和向其他经济组织购买出资;以BCC合同形式投资。
(在本文中,s
2.对于在越南的商业投资活动,越南公民外国国籍投资者有权选择适用于国内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投资程序。如果选择对国内投资者适用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投资程序,越南公民和外国国籍投资者不得对外国投资者行使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限制的适用原则
1.除了本法附件一规定的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外,
场准入的行业或行业清单中所针对的行业和行业外,外国投资者可按国内投资者的规定进入市场。2. 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于本法令附件一A节规定的尚未进入市场的行业或行业。3. 对于根据本法令附件一B节的规定有条件进入外国投资者市场的行业和职业,外国投资者必须符合本法令第18条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
4. 各部门的市场准入条件, 越南尚未承诺外国投资者进入市场的职业适用如下:(a)如果国民议会的法律、决议、国民议会常设委员会的法令、决议、政府法令(以下统称为越南法律)没有规定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该行业或行业的市场准入,则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对国内投资者的规定进入市场;
(b) 如果越南法律对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该行业或职业的市场准入有规定,则适用越南法律的规定。
5. 国民议会的法律、决议、国民议会常设委员会的法令和决议、政府法令(以下统称为新颁布的法令)对外国投资者进入国际市场的条件作出规定, 越南职业尚未根据本条第4款作出承诺,则适用下列条件:a)
外国投资者在颁布新文件生效之日之前,已适用本条第4款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才能继续按照这些条件开展投资活动。设立新经济组织、实施新投资项目、接受投资项目转让、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其他经济组织出资、以合同形式投资或者调整、补充新颁布的文件规定的目标、行业、行业,应当符合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主管机构不审查投资者以前批准的行业和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b) 在新文件生效后开展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必须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
6. 从事本法令附件一所规定不同行业和行业的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满足这些行业和行业的所有市场准入条件。
7. 属于在越南从事投资活动的非世贸组织成员国或领土的外国投资者,除越南法律或越南与该国或领土之间的条约另有规定外,应适用世贸组织成员国或领土的投资者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8. 受投资条约管辖的外国投资者,其关于该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比越南法律规定的更优惠,则适用该条约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
9. 受投资条约管辖的外国投资者对市场准入条件有不同的规定,可以选择根据其中一项条约对所有行业或行业适用市场准入条件。选择适用投资条约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包括新签署的或在其生效之日之后修改或补充的条约)的,外国投资者应当按照条约的全部规定行使权利和义务。
10. 对投资条约规定的外国投资者所有权比例的限制适用如下:(a)
如果许多外国投资者出资, 购买股份,购买对经济组织的贡献,并受一项或多项投资条约管辖,则所有外国投资者在该经济组织的总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一项国际条约规定的最高比例,其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对某一行业的所有权比例,特定职业;
(b) 如果属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多个外国投资者向经济组织出资、购买股份或购买出资,则所有此类投资者的总持股比例不得超过适用于这些投资者的投资条约中规定的所有权比例;(三)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公司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法对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
(d) 如果经济组织有多个行业或业务,而投资条约对外国投资者的所有权比例有不同的规定,则外国投资者在该经济组织的所有权比例不得超过对外国所有权比例限制最低的行业或行业的所有权限制。
1.规划和投资部主持、配合各部委和部级机构审查和收集本法令附件一所述行业和行业的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以便在国家投资门户网站上登载。
2. 本条第1款规定的登陆内容包括:(a)
根据本法令附件一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市场的行业和职业;
(b) 根据本法令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对外国投资者适用市场准入条件的理由;
(c) 《投资法》第9条第3款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3. 国民议会的法律和决议, 国民议会常设委员会的法律、法令、决议、政府法令和国际投资条约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但尚未更新《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市场的行业和职业清单》,本条第2款规定的张贴内容应符合该法律、决议、法令和法令的规定。本条第2款规定的发布内容的更新,按照本法令第12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进行。4. 审查、收集、张贴、建议修订、补充和评估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市场的行业和职业清单的执行情况,应符合本法令第12、13和14条关于有条件商业投资行业和职业清单的相应规定。
附件一
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市场的
行业和职业清单(附于2021年3月26日第31/2021/ND-CP号法令)
A. 外国投资者尚未进入市场的行业和职业
1.在贸易领域享有国家垄断的商品和服务清单下的商品和服务的贸易。
2. 任何形式的新闻活动和新闻收集活动。
3. 捕捞或开采海鲜。
4. 调查和安全处。
5. 司法行政服务,包括司法鉴定服务、回发服务、资产拍卖服务、公证服务、财务主管服务。
6. 根据合同将工人带到国外工作的服务。
7. 投资建设公墓和墓地基础设施,转让与基础设施有关的土地使用权。
8. 直接从家庭收集废物的服务。
9. 民意调查服务(民意调查)。
10. 爆破服务。
11. 武器、爆炸物和辅助工具的生产和商业。
12. 进口和拆毁用过的远洋船舶。
13. 公共邮政服务。
14. 货物转口业务。
15. 临时进口再出口业务。
16. 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对属于外国投资者商品清单的货物行使出口权、进口权和分销权,不得行使出口权、进口权和分销权。
17. 在武装部队各单位收集、购买和处置公共财产。
18. 生产军事物资或设备;为武装部队、军用武器、设备、技术、武器、军事和公安专用车辆、零部件、零部件、特殊材料和设备以及专门制造它们的技术进行军事和军用业务;
19. 工业产权代表服务业务和知识产权鉴定服务。
20. 建立、运营、维护和维护海事信号、水域、水域、公共航道和海上航线的服务;为公布海事通知提供水域、水域、公共航道和航道调查服务;水海图、海港、航道和航道的勘测、建造和释放服务;制定和发布海事安全文件和出版物。
21. 监管服务确保水域、水域和公共航道的航行安全;海事电子信息服务。
22. 为运输工具(包括车辆系统、总成、设备和部件)提供检验(检查、测试)和证书服务;为运输中使用的专用车辆、设备、集装箱和危险品包装设备提供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证书的检验和签发服务;为海上石油勘探、开采和运输车辆和设备提供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证书的检验和颁发服务;对安装在运输车辆和海上石油勘探、开采和运输的车辆、设备上安装的对职业安全有严格要求的机器和设备提供职业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渔船登记服务。
23. 天然森林调查、评估和采伐服务(包括伐木和狩猎、珍稀野生动物捕获、作物基因基金管理、牲畜和农业用微生物)。
24. 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评估和评价之前,研究或使用新的宠物品种遗传资源。
25. 旅游服务业务,但国际旅游服务除外,为前往越南的国际游客提供服务。
B. 外国投资者的有条件市场准入行业和职业
1.制作和分发文化产品,包括录像。
2. 制作、发行和放映电视节目和歌舞表演、戏剧和电影。
3. 提供广播和电视服务。
4. 保险;银行;证券交易和其他与保险、银行、证券交易有关的服务。
5. 邮政和电信服务。
6. 广告服务。
7. 印刷服务和出版物发行服务。
8. 测量和制图服务。
9. 空中摄影服务。
10. 教育服务。
11. 勘探、开采和加工自然资源、矿物、石油和天然气。
12. 水力发电、海上风电和核能。
13. 通过铁路、航空、公路、河流、海运和管道运输货物和乘客。
14. 水产养殖和水产养殖。
15. 林业和狩猎。
16. 博彩业务,赌场。
17. 保护服务。
18. 建造、运营和管理河港、海港和机场。
19. 房地产业务。
20. 法律服务。
21. 兽医服务.
22.与外国服务提供商在越南的货物采购和销售直接相关的货物和活动的采购和销售活动。
23. 技术检查和分析服务。
24. 旅游服务。
25. 保健服务和社会服务。
26. 体育和娱乐服务。
27. 造纸。
28. 生产超过29个座位的运输工具。
29. 发展和运营传统市场。
30. 商品交易所的运作。
31. 内陆零售收集服务。
32. 审计、会计、簿记和税务服务。
33. 估价服务;咨询,以确定企业价值,以实现私有化。
34. 与农业、林业和渔业有关的服务。
35. 飞机的制造和制造。
36. 制造和制造机车和铁路车厢。
37. 烟草制品、烟草原料、烟草专业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38. 出版商的活动。
39. 建造和修理新的船舶。
40. 废物收集服务和环境监测服务。
41. 商业仲裁和仲裁调解服务。
42. 物流服务业务。
43. 沿海航运。
44. 种植、生产或加工珍稀作物、珍稀野生动物育种和加工和处理这些动物或作物,包括活体动物及其制剂;
45. 建筑材料的生产。
46. 建筑和有关技术服务。
47. 组装摩托车。
48. 服务涉及体育、美术、表演艺术、时装表演、美容和模特考试以及其他娱乐和娱乐活动。
49. 空运支助服务;机场和机场的地面工程服务;机上餐食服务;监测导航信息服务、航空气象服务。
50. 船舶代理服务;船舶牵船混合服务。
51. 与文化遗产、版权和相关权利、摄影、录像、录音、艺术展览、节日、图书馆和博物馆有关的服务;
52. 与旅游促进和推广有关的服务。
53. 为艺术家和运动员提供代表、招聘和预约和管理服务。
54. 与家庭有关的服务。
5 5.电子商务活动。
56. 墓地业务、墓地服务和丧葬服务。
57. 飞机播种和喷洒化学药物服务。
58. 海事领航服务;
59. 根据国民议会、国民议会常设委员会、政府和总理的试点机制投资的行业和职业。
因此,根据《投资法》的选择和退出原则,如果选择投资这84个行业以外的行业或行业,外国投资者将适用国内投资者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这是第一次在一个类别中公布限制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的行业和职业类别。
对于未承诺的行业和行业
第31/2021/NQ-CP号法令明确规定了越南尚未承诺外国投资者进入市场的行业和职业的准入条件。如果越南法律没有限制该行业和行业的市场准入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国内投资者的规定进入市场。如果越南法律对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该行业或行业的市场准入有规定,则适用越南法律。
此外,根据本条例,在建立新的经济组织的情况下, 实施新的投资项目,接受投资项目的转让,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其他经济组织的出资,以合同形式投资,或调整和补充新颁布的文件规定必须符合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的目标、行业和行业,必须满足这一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第31/2021/NQ-CP号法令明确规定,主管国家机构不审查投资者以前批准的行业和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