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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样板,公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满足合同管理需要,实现合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合同汇编》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与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

第三条公司合同管理遵循“归口管理、预防为主、各部门负责、分工协作、跟踪监督、及时调解”的原则,建立了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归口、承办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全面负责的合同管理机制。

签订、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需遵守《民法典》《合同汇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参考相关政策。

第四条所有管理和参与合同工作的相关人员均应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在制定和修订相关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订立、审批、履行、变更和解除、争议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全过程管理活动。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

第六条订立合同时,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进行内部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订合同。涉及多个部门或者难以确定哪个部门为合同办理部门的,由最接近业务的部门负责,或者由最接近业务的上级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为合同办理部门。

第七条合同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起草、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宣传贯彻《民法典》合同编写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各业务部门合同管理人员培训;

3.负责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4.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

5.参与投标文件评审和合同评审;

6.审查和检查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7.监督检查公司总部和办事处各项合同的执行情况;

8.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9.负责公司合同台账和合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10.协调本单位内外部合同关系,依法申请合同纠纷仲裁或诉讼;

11.合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实行“谁订立,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制定合同条款;

2.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合同评审。办理合同提交、审批、盖章、备案手续;

3.调查合同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

4、提请有关部门审查合同;

5.及时妥善处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总经理室法律职能部和公司领导审批;

6.提交合同原件、招标文件、

="font-size:15px;">7、在商务]法律职能部门指导下处理、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资料;


8、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合同通用信息统计表和本部门合同台账;


9、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合同财务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从财务角度审查和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注重在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


2、负责发票的审查、签收、签发。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合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不完备的,拒绝付款;


3、负责按合同结算条 款收、付款;


4、建立合同财务专用信息统计表;


5、定期与合同承办部门核对合同台账。


第十条 其他相关单位的职责:


1、申购单位负责向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所需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时间要求等;


2、质量验收小组负责对购进医疗设备、耗材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3、验收单位负责对验收合格的医疗设备、耗材等办理入库手续;


4、配合管理规划部进行重大合同审查或评审,并签署审查或评审意见;


第三章 合同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部门和办事处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有合同必须以公司名义签订。


第十二条 以下合同经公司内部审核以后,由公司统一审核管理:


1、融资借款合同。


2、担保合同。


3、合资合作合同。


4、资本变动合同。


5、对外投资合同。


6、设立新实体合同。


7、需要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种业务合同。


第十三条 公司拟签订以下合同的,应将草拟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公司业务归口部门,按审核流程审核:


1、合同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合同。


2、 经营、办公和生产用房的买卖、建设施工、装修合同。


3、第十二条 规定统一由总部管理的合同。


4、 各类借贷、设备租赁合同。


5、其他需要公司审核的合同。


第四章 合同评审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前应严格按照审核流程审核合同。未履行审核程序的合同,除经公司领导事先书面授权外,不得签字盖章,财务部也不予办理结算事宜。


第十五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内容包括:


1、社会信誉(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约,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等)和履约能力(如生产能力、支付能力、运输能力等);


2、审查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


3、核实对方的资产(资金)证明;


4、审查合同对方的资质等级证书;


5、审查法人证书及法人委托证书;


6、根据合同性质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有效授权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组织对合同进行业务性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1、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2、是否各方谈判、协商的一致意见,是否符合决策部门的决策意见;


3、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4、是否超越业务权限;


5、语言是否准确、通顺。


第十七条 财务部合同评审的内容:


1、价款、酬金的确定及运输、保险条 款应合法、合理、完备。


2、价款的结算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资金、资产的使用效果具有财务可行性。


第十八条 法务职能部门合同评审的内容:


1、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合同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有效。


3、合同条 款具体完备。


4、合同文字表述严密、规范、准确。


5、合同履行了审核程序。


6、其他应由法务职能部门审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提请相关部门审核合同应提供以下资料:


1、合同评审表(已印发),写明合同的主要情况,并经承办人和部门领导签字。


2、合同文本和附件,包括电子文本。


3、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相关的文件、签报和批复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将上述材料送相关评审部门审核会签。法务职能部门部完成评审后,将各审核部门的评审意见退回合同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评审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并经公司领导批准、签字后,送法务职能部门部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审核部门领导及具体审核人应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


第二十二条 按照审核流程审核合同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不涉及电信技术问题、且不需招投标,如广告代理发布合同、宣传品制作合同等,只经过财务部和行政部的审核。


2、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提交给所有可能涉及的技术业务支撑部门,不得规避。


3、专业评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重大合同2个工作日)完成评审,并在《合同评审表》中写明审查意见后,送交下一个审查部门。最后一个评审部门将合同送交法务职能部门部,进行综合审查,法务职能部门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重大合同4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在《合同评审表》中写明审查意见后,交合同承办部门。


4、对于审核意见,合同承办部门没有或部分修改的,在报公司领导审批前,合同承办人必须在合同审批表上 书面注明,否则视为已经全部修改。


5、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正本和合同审核表原件交行政部归档。


第二十三条 评审部门认为合同对方不完全具备履约能力或资信不明的,承办部门应要求对方就其履约能力提供担保,无可靠担保财产或担保人,不得与之签约。


第二十四条 合同对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1、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的。


2、履约能力差或无履约能力的。


3、合同标的价值超过签约当事人固定资产或注册资金的。


4、超出经营范围的。


5、无法人资格未经授权委托的。


6、签约人非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委托的。


7、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不良、资不抵债,或涉及重大债务纠纷,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二十五条 各承办部门使用《合同评审表》应严格遵守以下条 款:


1、部门和分公司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合同评审表》的管理。


2、《合同评审表》由法务职能部门部统一印制,按序号段发放给各部门、办事处,并做好记录。


3、合同经办人若需使用合同审核表,需到所在部门确定的《合同评审表》管理人员处领用。《合同评审表》管理人员务必做好记录,登记事项必须至少包括领用日期、《合同评审表》序号、合同名称、领用人签名、使用情况说明等。


4、《合同评审表》不得涂改。在合同评审的过程中若出现任何审核环节未经审核通过或书写错误,合同经办人均需将《合同评审表》交回所在部门《合同评审表》管理人员处,由管理人员销毁并作相应的记录。合同经办人若需修改合同内容后再行审核,需重新领用新的《合同评审表》。


5、若合同经办人在领用《合同评审表》后将审核表遗失,需速到各部门《合同评审表》管理人员处说明情况,并由管理人员作好记录。


6、合同承办人在制作合同时,除在合同名称右下方,合同正文右上方书写“合同编号:”外,还需在“合同编号:”前书写“合同序号:”,并在领用合同审核表后将审核表左上方的红色序号填写在“合同序号:”一栏中。


7、合同经办人在合同评审过程中,若通过正常审核流程,需将《合同评审表》已正常使用的信息反馈给本部门《合同评审表》管理人员。 公司法务职能部门部负责合同评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法务职能部门部将定期对各部门、办事处的《合同评审表》使用、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审查人对合同审查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七条 订立合同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行政部提供的公司合同范本;没有标准文本或范本的,合同的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数据传输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在合同成立后书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总裁同意。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 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十条 合同订立的程序


1、供应商或销售商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


资信审查→接受要约邀请→合同填写→审查→批准→签章。


2、我方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


对方资信情况审核→要约邀请→要约信息反馈→合同填写→审查→批准→签章。


3、通过招标订立合同的程序


市场调查→标书制作、发放→接收投标→评审→定标→订立合同→审查→批准→签章。


4、设备、材料、物资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


计划准备→考察小组对标的咨询(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资信审查→技术或商务谈判→草拟合同文本→审查→批准→签章。


第六章 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合同签订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 款: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开户银行及账号;


2、标的或标的物(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名称、型号、规格等;


3、数量和质量,包括适用规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式等;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8、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9、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应当具备的其他条 款。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


第三十二条 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合格、标的明确、手续完备;


2、条 款齐全、意思表示真实;


3、文字清晰、语言规范;


4、无矛盾条 款、无空白条 款。


5、数据电文合同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证信息自首次以最终形式生成并保持完整性,同时可以将信息展示。


6、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关的部门或该项业务最相关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三十四条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五条 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三十六条 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三十七条 价款或报酬条 款:


(一)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 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三十八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三十九条 合同的担保条 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裁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合同的解释条 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四十一条 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合同订立程序


第四十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四十一条 销售、采购合同,由承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 款,附《合同评审表》报总裁审批,由法务职能部门部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裁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二条 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裁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 款,附《合同评审表》报总裁审批,由法务职能部门部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务职能部门部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四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评审表》交存法务职能部门部一份备案。


第八章 合同变更、解除


第四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各单位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四十六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四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五十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订立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合同执行部门应将变更、解除合同的各种文件、纪要、信函等原件报送合同主管部门。


第九章 合同履行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合同实行合同履约责任制,部门及单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约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的全面、正确履行负责。


第五十三条 各签约单位、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应当积极妥善地行使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留置权,否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根据合同性质,合同执行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并督促合同对方继续履行。


第五十五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务职能部门部处理,并报总裁。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1、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十章 纠纷处理


第五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五十八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五十九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 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4、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六十条 法务职能部门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股东会、总裁交办的;


2、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务职能部门部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务职能部门部负责处理。


3、法务职能部门部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六十三条 凡由法务职能部门部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六十四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六十五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六十六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裁,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裁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务职能部门部和总裁。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务职能部门部配合各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六十七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 合同日常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订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各职能部门和财务部门保管。


第七十条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法务职能部门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裁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七十一条 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务职能部门部随合同保管。


第七十二条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务职能部门部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务职能部门部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七十三条 各授权委托人在被授权的范围、期限内,代表公司对外订立合同,不得将代理事项自行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七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应建立台帐,合同专用章如遗失或被盗,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外,还应登报挂失。


第七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特殊情况下,公司需为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需经总裁办公会议通过,总裁签字批准,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七十六条 合同主管部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管理较差,达不到本办法要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改进;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七十七条 合同档案包括谈判记录、来往函件、传真、电话记录、电子邮件、图表、声像制品、合同文本、合同审核表及合同履行期间变更、解除手续等资料。


第七十八条 法务职能部门部负责合同审查、签订和履行的有关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合同资料,建立合同档案。


第七十九条 合同资料包括下列文件:


1、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2、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3、对方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文件;


4、合同文本及附件;


5、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签证;


6、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往来函件、收货单据、收款收据;


7、合同的变更、解除的协议书或信函;


8、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诉讼仲裁文书、公证文书;


9、与合同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相关的视听资料、数据电文;


10、其它有关材料。


第八十条 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信息进行登记,及时掌握合同审查、订立及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