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提出12项具体要求。
《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无担保信用贷款支持,根据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研究制定差异化信用贷款政策。”与其说这是要求,不如说是对监管的期待或理想!无担保信用贷款支持是通过破解贷款准入难——和抵押担保难——来提供的,显然要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突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融资瓶颈。
其一:信息瓶颈
整体来看,位于县域农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高度分散、金融体系不完善、金融透明度相对较低、农村数字化程度相对较低等特点,使得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金融机构难以全面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销售、成本、市场、利润和风险,以及税收、补贴、种植等信息,难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评估和贷款全过程跟踪。目前主要依托“扫园、扫街、扫村、扫户”的“人海战术”优势,线下采集数据;然而,这种方法成本高,主观,缺乏可持续性。
目前,全国农业信用担保信用信息、业务信息和风险信息数据库尚不完善。
其二:抵押瓶颈
缺乏抵押担保始终是企业的一道坎。目前,农村产权抵押实施困难重重,难以充分发挥各种产权资产在增加信贷、增加农民融资额方面的支撑作用。原因如下:第一,农村产权价值难以评估。二是农村产权融资难处理。
而且,由于农村产权价值普遍较低,抵押贷款额度小,流程繁琐,办理环节多。与农户小额信贷贷款相比,缺乏比较优势,银行机构扩张积极性不高。
其三:担保瓶颈
总的来说,农业、农村和农民领域的商业实体存在一些弱点,如金融透明度低、抵押资产少、缺乏信用。同时,他们面临着市场和自然的双重风险,这使得他们在融资市场上自然处于弱势地位,表现出信贷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失灵”。
由于“三农”领域风险的特殊性,商业担保公司由于商业资本的逐利性,显然缺乏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的动力。一般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市场定位、规模、专业性等方面也难以适应农村经营主体的需求。正因如此,2015年,中央改变财政资金支农方式,建立了以全国农业信用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省级农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支撑的国家级农业信用担保体系。这一制度的建立,无疑对激发银行信贷资金等社会资本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农业信用担保体系还不够完善,其功能还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一是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不够完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尚未实现全覆盖。二是赔付率高,风险防范压力加大。很多地方政府没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一旦发生补偿,抵御风险和损失的能力较差。三是与银丹合作不深,资本杠杆率低。目前
理。农信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与其收益失衡。其四:保险瓶颈
如果说农信担保解决的是农村经营主体的信用风险分担与分散问题,那么农村保险解决的则是农村经营主体的自然灾害风险分散与风险补偿。但目前农业保险发展总体不平衡,仍面临一些制度环境方面的制约,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保险服务的需求不相适应。
一是农业保险供给总体不足。由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种类多且风险概率大,在客群相对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显然需承担较高的赔付率,因此推广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较低。另一方面,农业保险险种较少,与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不匹配。
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意愿总体不高。出于成本考量、对风险心存侥幸以及没有合适的保险产品可选等因素,经营主体对参与农业保险的认知上尚存在偏差,投保意愿不足。农业保险公司为覆盖风险,往往会将农业保险费率和免赔率定得较高,这又进一步降低了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的意愿。
三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保险法》仅对财产保险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但针对农业保险制定的《农业保险条例》相对片面,存在诸多操作层面的障碍。
四是地方政府配套政策存在短板。目前政府主要以保费补贴的形式对农业保险进行补助,补贴形式单一,缺乏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而且,保费补贴比例缺乏区域差异性,各险种补贴比例设置不具有地区针对性,农户需求较多的险种补贴力度过小,给保险公司承保和理赔造成了一定影响。部分政策性保险,由于政府提出的理赔要求过高,有时会超出商业保险机构亏损承受能力,导致险种不可持续。
其五:信用瓶颈
相比城市地区,农村产权流通性弱、可变现能力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和产权评估登记机构建设也尚不健全,发生不良贷款后资产处置存在困难,银行更容易遭受损失。而当前农村信用基础总体薄弱,失信惩戒体系相对滞后。
当前我国农村征信体系尚不完善,与农村征信体系配套的管理措施和相关法规不健全。
破解新型农业主体融资瓶颈需要系统性思维。要通过征信体系的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的落地,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基础,推动信息共享,这是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前提;要在全国层面推动建立农村“三权”制度改革,从顶层设计上推动各部门条线的协同,落实“三权”改革,解决农村产权流转难、处置难问题,推进农村产权融资发展;要通过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一体化,增强担保能力,改进管理机制,提升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容忍度,真正发挥融资担保增信功能;要通过改进农业保险供给、增强经营者保险意识、完善政府补偿机制等措施,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当然,无论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还是融资现状看,纾解融资难问题的根本出路,正如《意见》所指出,应该是推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这一目标的实现,除了需要按照系统工程思维,从信用环境、信息共享、农村产权改革深化、农业担保及保险机制完善等方面协同外,还需要金融机构更新理念,提升数字化风控能力和技术,回归信贷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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