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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意向书范本 项目投资意向书范本

一、法律风险

“意向书”、“框架协议”、“备忘录”等。可以统称为“合同前协议”,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正式合同前签署的协商性和程序性文件。由于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等“实质性条款”缺乏约定,履行不可行,因此对合同不具有约束力。此外,部分“意向书”、“框架协议”、“备忘录”规定了效力排除条款,并明确未赋予其合同效力,那么根据我国民法中“意思自治、遵守合同”的精神,自然对合同不具有约束力。

如果双方违反意向书、框架协议和备忘录,则不会因实质性条款不明确或约定了效力排除条款而承担违约责任。但“程序性条款”,如排他性谈判条款(只能在一定期限内与对方谈判)、善意谈判条款(双方应努力达成协议,但不必达成协议)、保密条款、谈判时间安排、相关费用承担及争议解决条款等,只要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且内容明确,就具有约束力。当事人违反上述“程序性条款”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典型案例

A公司与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投资意向书》,管委会同意管委会支持A公司在当地投资建设高端酒店,并承诺向A公司提供沿海用地。A公司因未能按承诺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遂将管委会诉至法院,主张解散《投资意向书》,并要求管委会承担违约责任。

管委会为诉讼时效进行辩护,声称《投资意向书》只是一份故意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意向书》虽然描述了签约背景,但并未明确规定管委会在提供土地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且土地不具备四维、面积等必要要素,不能视为符合确定标的物和数量的标准。因此,《投资意向书》缺乏合同的基本要素,没有直接履行的可能。它本质上只是一份谈判和谈判文件,双方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鉴于此,本案不具备解除合同的基本前提,也不具备判断时效期间是否届满的前提条件。甲公司主张管委会承担违约责任,无合同依据,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物;

(3)数量;

(4)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