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发布《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本市将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对毕业生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全国高校硕士及博士毕业生,北京地区高校、京外地区“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均可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引进.
据了解,它被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就读最高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且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都在引进范围之内。同时,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也参照执行.
引进毕业生重点保障城市发展需求
《办法》明确表示,引进毕业生将重点支持我市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实施和重大项目建设;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城市运营等公共服务的基本需求;支持郊区、硬产业和基层发展;同时参考当年的需求和往年引进毕业生的培养保留情况。各区聚焦区域功能定位,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发展前景、财税贡献、吸纳就业、培养留用毕业生等配置指标。同时明确,对于在校创业或休学期间的毕业生,如果毕业生本人是创业企业创始人或主要创始人,且创业时所持股份比例不低于10%,创业企业为重点行业,且创新创业成果突出或就业效果显著的,也可申请引进。
明确用人单位和引进毕业生条件
引进毕业生的用人单位要符合四个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二是状况良好,依法纳税;三是有权管理人事档案或委托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办理结算手续;四是主管部门规定的当地(系统)用人单位准入条件。
对于毕业生来说,他们的专业要符合用人单位主业的发展需求,与岗位的匹配度要高。办理引进时原则上本科不超过26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第一,硕士和博士毕业生;二是北京市内高校和北京市外“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三是文化产业中的编剧、导演、演员、舞台技术等岗位,可引进教育部批准的艺术院校本科毕业生,可自主开设本科课程;四是体育行业的运动员、教练员、赛事运营等岗位可引进国家级专业体育院校本科毕业生;五是郊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可引进省属师范院校或其他高校本科毕业生;六是郊区医疗卫生系统的医、药、护、技岗位可向省属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引进,全市医疗卫生系统的医、药、技岗位可向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本科毕业生引进。
营造良好引人用人留人环境
《办法》明确,在引进毕业生工作中要落实“谁引进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监督管理责任机制。要求主管单位对毕业生实行为期三年的培养留用跟踪问效,的用人单位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让毕业生了解单位的发展、经营情况和落户年限,以保持引进毕业生的稳定性。毕业生应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承诺,禁止弄虚作假。
文件全文看这里:
《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
权威解答: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聚焦“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不断提升“四个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住优秀毕业生的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资源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体现了哪些特点?
《办法》共7章26条,分为“总则、指标管理、引进条件、办理程序、决策程序、监督管理、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了引进毕业生的全过程。主要体现三个特点:一是明确定位,明确责任。二是突出重点,准确介绍。三是跟踪问效,加强监管。
15px;">(一)明确定位,厘清职责一是明确工作定位,即营造发现、引进、培养、留用优秀毕业生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资源作用,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二是提出引进毕业生工作按照统筹总量、提升质量、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精准引进、分级管理。三是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单位、用人单位组成的三级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职责和申报渠道。
(二)突出重点,精准引进
一是对全市重点发展领域用人单位招聘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200位的国内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按照计划单列办理引进。二是充分考虑文化、体育、郊区教育卫生等行业特点和岗位需求,将相关专业院校本科生纳入引进范围。三是增进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相互了解,促进用人单位选拔培养优秀毕业生,实行与毕业生协商后,选择工作满半年或三年办理落户,给予充足磨合时间。
(三)跟踪问效,强化监督
一是要求用人单位完善选人用人制度,依法履行各项责任义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让毕业生了解单位发展和运行、落户年限等情况,保持引进毕业生队伍稳定。二是主管单位对引进毕业生实行为期3年的毕业生培养使用跟踪问效,毕业生培养使用存在较大问题的,给予相应处理。三是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将毕业生、用人单位、主管单位各方责任进一步压实。
三、怎么才算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
户口保存在学校或原籍,档案保存在学校或户籍地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的未就业毕业生,或毕业后在拟引进的单位实现初次就业且工作满1年以上的毕业生。
四、“双一流”建设高校、“双一流”建设学科有哪些?
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