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项目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是作为两个独立的工作阶段存在的,它们的任务是不同的,因此它们之间存在差异。他们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评估和可行性研究的主体不同
这是因为不同机构共享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工作,可以保证项目决策前调查研究和评估活动的责任性和深度。在中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通常由投资者或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投资人可自行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也可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进行,受委托单位仅对项目投资人负责。项目评估通常由项目投资决策机构(如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或项目贷款决策机构(如贷款银行)主持和负责。当然,必要时,项目投资决策者也可以进行项目评估。评估主管机构可以组织评估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评估,也可以将工作委托给具有专门资质的咨询机构。
(2)由于学科不同,对项目评价的视角和侧重点也不同。在可行性研究中,首先要从企业(微观)角度考虑项目的盈利能力,决定项目的选择。所以,一定要热衷于投资项目的微观效益;在国家投资决策部门主持项目评估的同时,重要的是要从国民经济和全社会的角度对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自然要着眼于项目的宏观效益。此外,贷款银行在评估项目时,应高度重视从借款企业的微观角度评估项目的财务效益和还款能力。这是因为贷款的风险机制和银行的企业化管理,使得银行在投资项目的收益中注重自身的收益,即投资贷款的安全性和本息的归还。
(3)两者在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有不同的目的和任务。可行性研究除了分析论证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外,还必须为建设项目规划各种方案,并从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对这些方案进行比选,选出最优方案作为投资决策方案。因此,这是一项复杂的技术经济工作,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员参与,经历很长时间(有时超过一年)才能完成这项任务。一般来说,项目评估可以依靠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结果,不再需要为项目规划投资实施计划。其主要任务是对包括选定的投资实施方案在内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全部内容进行系统审查和核实,并对价格评估提出合理建议。
(4)两者在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的时机和作用也不同
虽然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属于投资项目建设的两个不同程序,但它们为投资决策提供了必要的依据,但它们的作用是不同的。可行性研究是项目投资决策中非常重要的一步,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必要的基础,从而成为项目评价的重要前提。但仍不能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最终依据,项目评价是项目投资决策的必要条件。虽然可以充分利用可研成果,但可以更客观地评价和评价项目及其实施方案,并自主提出决策建议。因此,其在项目决策中的地位是为决策者提供直接、最终的依据,比可行性研究更具权威性。它的功能是可行性研究无法替代的。
总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是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的两个基本步骤。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他们在决策过程中的关系是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