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英山县一名90后女孩,网贷3.4万余元,在成都一家美容诊所做了“鼻子综合”整形手术。她因未按约定期限还款被网贷公司起诉,索赔4.2万余元。日前,英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女孩向网贷公司支付28695元及利息,并向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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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涛(化名)1996年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英山县。2019年12月,小陶在成都一家医美诊所做了一次“鼻子综合”整形手术,花费3.47万元,但由于小陶信用不好,无法在网上申请贷款。之后,美容诊所帮助她联系了辽宁一家网贷公司,该公司与该诊所签订了协议,并将她的债权及其他附属权利转让给网贷公司,并书面告知小陶债权转让的事实,要求小陶向辽宁一家网贷公司偿还债务。
司法文书显示,上述网贷公司在取得债权后,与小涛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约定自2019年12月起,小涛分24期向网贷公司偿还债务48,024.80元,每期支付2,001元。逾期,网贷公司有权立即要求小涛支付全部价款和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但小涛在向网贷公司支付6003元后,并未继续履行剩余债务。
事后,辽宁某网贷公司将小陶诉至营山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注销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要求小陶立即偿还欠款42021.80元,并自2020年4月17日起每日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元。
对于网贷公司的指控,小涛辩称自己在无意识的情况下签署了《分期付款协议》,不知道具体内容和金额,因此其律师费不应由自己承担。
英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成都某美容诊所与辽宁某网贷公司原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书面告知被告小陶,原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且被告已签订《分期付款协议》,证明被告小陶认可债权转让行为。协议约定债务48024.80元,分期付款2001元,每期服务费555.20元,计入月供。
法院认为,结合原告的陈述,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实际债权债务额为3.47万元。同时还约定欠款达到10天以上,有权解除合同。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小涛于2020年3月6日付款后未履行付款义务。但其约定的服务费及滞纳金明显过高,可参照民间借贷的利率计算,按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年利率24%计算。2020年,对于小陶诉称手术前已支付1万元,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受理,扣除小陶已支付的部分,仍欠网贷公司28695元。
日前,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小涛向原告辽宁某网贷公司支付28695元及利息,并向该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王超
编辑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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