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咨询我们,说2013年当地政府说房子要拆迁,但是房子评估了,讨论了补偿,只需要最后的签约环节,但是拆迁项目最后还是泡汤了。不久前,当地政府声称要征收,但只同意根据2013年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那么现在的问题是,这个补偿合理吗?2013年评估报告还有效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此可见,一般来说,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应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前后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值。也就是说,如果当地政府确实在2013年做出了征收决定,那么应该从法律本身来理解。看起来确实应该按照2013年的补偿标准,也就是2013年的评估报告来进行补偿,但是常识告诉我们,这种方式显然是不合理的,现在的房价比2013年还要高。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征收决定的有效期,但确实规定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26条规定:“评估报告有效期自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如果房地产估价师预测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发生较大变化,应缩短估价报告的申请有效期。”同时,GBT 50291-2015 《房地产估价规范》 7.0.16-6也有类似规定,“评估报告的使用年限自评估报告作出之日起计算,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预计的市场价格变化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也就是说,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不能超过一年。本案涉及的评估报告是2013年作出的,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期限,所以现在不能作为征收的补偿依据。
同时要注意的是,虽然当地政府多年前就做出了征收决定,但该项目至今仍被搁置,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显然不应由被征收人承担。因此,如果当地政府需要继续征收项目,至少应以征收项目恢复当日的房屋市场价值作为补偿标准。
以上是我们律师团对这个问题的简要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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