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0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市生态环境局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问1:
《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1:
2021年4月,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按照“两个集中”要求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模式的通知》号文(沪府规〔2021〕4号),要求深化“排污诉讼”改革,组织审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报告。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文件要求,结合本市《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适时修订,制定本《规定》。
问2:
《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2:
《规定》适用于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变更管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或土壤污染调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转让和租赁前的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修复及效果评估。
问3:
《规定》适用于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吗?
答3:
适用。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在出让、转让、出租、收回前,应当进行土壤污染调查。其中,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重点土壤污染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等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以及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服务用地的相关报告,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资源部门进行审查;其他地块的相关报告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审核。
问4:
《规定》是否适用于制造企业及其他相关活动的调查?
答4:
生产企业土壤污染的调查、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修复和效果评价不适用本规定。生产企业土壤污染防治活动的规定另行制定。
问5:
《规定》中提到的“出让、收回、征收、收购”之间的“出让”环节如何确定?
答5:
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以规划资源部门为准。根据土地用途的变化和本《规定》相关评估机构的范围,相关地块的评估工作分别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土地使用权人组织。
问6:
《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规划资源部门的咨询范围。土地使用性质的变化(如租赁、转让等)是否需要咨询?)除了文中规定的那些?
答6:
ont-size:15px;">《规定》中未明确的征询情况,未要求规划资源部门向生态环境部门征询土壤污染状况。问7:
土地使用权人自行组织评审的地块的相关报告,是否需要上传“一网通办”平台?
答7:
土地使用权人自行组织评审的地块的相关报告可以上传“一网通办”平台,后续将开发相关模块,作为信息参考,完善本市土壤污染状况数据信息。
问8:
各区相关主管部门是否可对《规定》中未明确由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地块组织评审?
答8: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依法组织评审。
问9:
建设用地地块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方案、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归档或备案要求是什么?
答9: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调查报告的地块后续相关报告中,修复方案、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应备案,所有阶段的报告均应归档保存。根据环办土壤〔2019〕63号文要求,归档材料不仅应包含相关报告,还应将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材料一并存档,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开展重新评审的,相关材料与之前评审的材料均需存档。
问10:
地块现状是“一住二公一商”(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服用地)的,历史用地为工业用地的,是否需要进行调查?
答10:
《规定》中对“一住二公一商”相互变更的,原则上可以不用调查。该条款设立的目的是避免盲目启动调查,节约社会资金、成本,但并非所有情况均不用调查。如涉及明确存在污染风险的地块,应按照相关技术导则等要求启动调查。具体建议参照沪环土〔2020〕62号文,对历史上存在曾涉及工矿用途等八种情况的用地,开展采样分析等调查工作。
问11:
评审专家人数和组成要求是什么?
答11:
《规定》中明确应抽取或选择3或5名专家开会,具体要求可参照环办土壤〔2019〕63号文第五条第(三)项有关要求。对调查等报告的评审一般可选择3名专家,对情况复杂的风险评估、效果评估报告可选择5名专家。
问12:
施工单位是否适用《规定》中对专业单位的从业要求?
答12:
施工单位是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主要从业单位,适用该要求。
问13:
《规定》中附件5是否可作为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备案回执?
答13:
附件5可以结合备案工作作为备案回执。区生态环境局可在保留附件5相关要素的情况下,结合各区实际管理需要,对附件5增加信息要素后,作为各区备案表格或流程表格。
问14:
土地使用权人提交材料时,是否需要提交纸质材料?
答14:
目前,上海市土壤污染监管平台中评审模块已全面上线运行,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办”提交评审材料,原则上不接受线下申报。
问15:
2021年7月1日以后,何种地块的风险评估报告或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需要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
答15:
根据沪府规〔2021〕4号文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全部由区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资源部门组织评审。
问16:
本市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哪个部门更新?
答16:
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每月定期汇总月度评审情况,并将名录更新建议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区报送情况,结合系统评审抽查情况,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对本市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进行更新。
问17:
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地块需要申请移出的,是否需要土地使用权人单独申请?
答17:
不需要。土地使用权人通过“一网通办”提交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的,视为其申请将地块移出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该地块效果评估通过评审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出局评审意见后,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统一更新名录。
问18:
《规定》实施后,原上海226号文等文件是否仍需要执行?
答18:
《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6〕226号)《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试行)》(沪环规〔2019〕11号)因文件有效期为2021年6月30日,自2021年7月1日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