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泉州网
泰海网7月22日报道称,据泉州网报道,他为了赚取利息差额,向银行借钱借给了别人。邱算错了,法院判决不支持其借贷行为。
据泉港法院了解,2019年4月,邱得知李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便通过妻子向银行申请贷款,并通过银行转账将金融贷款10万元借给李。2019年9月,李开具借条交给邱,确认向邱借款10万元,约定贷款利率为每月2%。之后李只转了钱,陆续还了1.5万元,就没有再还。
今年1月,邱起诉李某未还钱,要求李某归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庭审中,邱承认,借钱的资金来源于妻子从金融机构借的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邱从金融机构借款,借给李的,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日前,法院一审审结,认定李因合同取得的10万元应予返还。扣除转给邱的1.5万元后,仍应返还邱8.5万元。因合同无效,邱要求李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法官认为,民间借贷中,存在出借人的资金不是自有资金的情况,甚至金融机构的贷款都是借给借款人的。金融机构放贷的目的是为了支持贷款人的生活、生产和经营,借款人放贷不仅会违背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目的,还会使信贷资金脱离监管或难以监管,还可能扰乱信贷秩序。如果这种行为利润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只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给他人订立的合同,无论是否收取高额利息,无论借款人是否知情,都是无效的。
法官提醒,贷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性质和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应注意仔细审查。贷款资金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停止交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审慎贷款尽职调查义务,加强对贷款资金的审查和监管,避免私人主体融资成本增加、财务管理混乱等不良后果。(记者黄敦亮通讯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