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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投资的公司 怎样找投资公司帮我投资

——项目跟投风险应对之道

朱昌明

导读:

员工与投资最常见的纠纷类型是项目与投资的退出纠纷,解决项目与投资纠纷的关键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尊重合同”的原则。但项目投资的本质是企业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绝不是市场化的项目投资行为,不可能挂羊头卖狗肉。今天请阳光院国企混改研究中心负责人、国企改革专家明先生分析一下项目和投资的坑。

一、企业概况

北京龙之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之意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餐饮管理等。主要从事时尚饮料连锁经营。

二、纠纷情况

(一)李僵硬的劳动合同

2014年11月15日,张加入龙之意投资公司,担任产品总监,主要负责帮助龙之意投资公司给酒吧浇水并运营。但龙之意投资有限公司并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其关联公司永泰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共计7个月。

(2)项目投资异常

2015年12月2日,张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龙之意投资公司(乙方)与张(甲方)签订了《饮式生活项目跟投协议书》。根据本协议,后续投资是指甲方以自有资金对其主要负责的项目进行一定比例的伴随投资。建立后续投资激励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奖励甲方开发优质项目。后续投资激励制度以项目的长期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作为甲方收益分红的基础,是鼓励甲方跟踪项目运营、承担风险、享受收益的激励机制。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1.跟踪投资项目

饮用生活方式连锁水吧祁龙购物广场店。

2.项目估价

项目估价=开店费用(即装修用设备、原材料商场租金等)。),总投资128,301.70元。

3.后续金额

后续投资金额为甲方自愿投资项目估值的10%,即12,830.17元。

4.收入分配

甲方每年可获得店铺经营净利润的10%作为分红。

5.收入期

项目收益期为两年。收益期内,公司财务将在结算分配周期结束后的次月20日前将后续投资项目的账户明细发送给甲方人员。对于盈利项目,在甲方人员确认账户明细后一周内,向甲方人员支付后续投资收益。

6.风险程度

(1)收益期内获得的投资红利无法弥补甲方投资资金的,损失风险由甲方承担;(2)对于项目损失,甲方应在账户明细确认后的下一个月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向公司弥补损失;

(3)甲方因自愿辞职、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或其他个人原因被公司辞退的,自辞职之日起退出投资相关项目,即不享受当期分红;

(4)投资到期前,甲方一般无法提前收回投资款。如遇特殊情况,经投资人申请,公司批准后可收回投资款,投资款不计息;

style="font-size:15px;">(5)本协议自2015年10月1日起生效。


协议签订后,2015年12月11日张某向龙之翼投资公司转入12830.17元。此外,2016年1月25日、1月27日,张某为龙之翼投资公司垫付相关款项共12 184.3元。


(三)员工被离职讨钱无门


2016年1月31日龙之翼投资公司突然开会,告诉张某,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是离职;二是等着收益,什么时候有收益就什么时候给钱,没有收益就要继续往里投钱,张某发现被骗,要求龙之翼投资公司支付包括项目跟投出资在内的工资、补偿金和投资,但多次交涉均无果


张某无奈于2016年2月3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6年5月23日,昌平仲裁委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122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申请。张某对该裁决不服,隧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


(一)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1、龙之翼投资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尚欠工资11 137.78元;2、龙之翼投资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353.34元;3、龙之翼投资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 002.56元;4、龙之翼投资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押金12 830.17元;5、龙之翼投资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垫付款9595元;6、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龙之翼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三)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明律师点评


(一)张某与龙之翼投资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虽然张某是与永泰装饰公司签订了短期的劳动合同,但其实际向龙之翼投资公司提供劳动,张某与龙之翼投资公司之间自2014年11月15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张某的工作内容系拓展并经营水吧,与龙之翼投资公司的“饮式生活”项目内容一致。从张某与龙之翼投资公司签订的《饮式生活项目跟投协议书》也可以看出:甲方因主动辞职、违法、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而被公司开除的,自离职之日起退出跟投项目,即不享受当期分红。该协议书中公司有开除甲方的权力,证明双方并非平等合作关系,此协议书与张某所陈述的龙之翼投资公司为激发员工积极性,与公司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意思基本一致。


(二)员工劳动关系是项目跟投的前提


张某与龙之翼投资公司签订的《饮式生活项目跟投协议书》,并不是市场化的项目投资协议,而是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形成的激励约束关系。因此,项目跟投不是项目投资,在龙之翼投资公司解除张某劳动关系后,张某有权要求龙之翼投资公司向其返还上述投资款。龙之翼投资公司以投资款应风险自担为由,不同意向张某返还上述款项,缺乏法律依据。张某在职期间,曾为龙之翼投资公司购买原料垫付相关款项9595元,龙之翼投资公司也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