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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的店铺可以转让吗 投资加盟店靠谱吗

[案例描述]

(作者:郭子福律师)当事人表示:“我是申通快递的,我把我经营的子站点转让给了乙方(有合同),但合同上写明乙方收到后自愿接受公司检查期,三个月后到期。公司检查合格后,乙方可与公司正式签订加盟合同,甲方(本人)退出。在三个月的检查期内,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经营和财务收支。然而,当乙方在两个月内盗走快件后,公司将其扣押至公安机关,停止其站长权限和经营权,申通公司接管全部业务和经营权。但乙方在刑警队与公司老板单独和解,并承诺扣除乙方在公司支付的2万元按揭款,给乙方两个月时间换店。他们两个谈完之后,让我和申通管理部的其他人打电话进屋,叫我“等他两个月把店赎回来”把钱给我(当时乙方把店赎回来,把一半的钱存在公司,还有我的房贷),但当时要求我签什么保证书,我都没签。我只是签了字并及时向公司报备(我总是在乙方要跑路的时候提前向公司报备提醒公司,感觉自己履行了义务,然而一个月后(在此期间申通公司一直在运营,收入归公司,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放弃运营跑路了(还没有找到),公司管理时间发生了5万多的费用(由公司自己计算)。现在申通公司要扣我一半的押金和我的押金。我想问一下,如果我在合同中监督乙方,我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我认为,在他手术的三个月里,监督就是我的监督。公司已经接受了所有的经营权。我监督谁,公司?”

【郭子夫律师意见】

1.本案涉及的是加盟店转让。准确地说,是特许经营协议主体的变更。要想找出问题,首先要知道加入什么。一般来说,这种经营模式目前有两种,一种是直营店模式,另一种是加盟店模式,加盟店一般都同意公司一方授予加盟许可,另一方找到自己的地址,自己经营管理,自负盈亏。其中一家加盟商每年向总公司支付一定的加盟费。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不同于一般的专营权。物流方面,除了客户和加盟商之间的物流配送,其他物流由总公司负责。

2.当事人将加盟店转让给乙方的行为,实际上是加盟合同的转让,即加盟合同主体的变更。这个变更必须经过总行批准,当时总行的态度不是马上同意,而是三个月检查后再决定是否同意。那么转让实际上就变成了有条件的转让合同,也就是三个月的考察期到期时,转让合同才生效,否则不生效,这也是本案的关键。

3.三个月内,乙方因盗窃快件被查,总行决定再延长检查期限两个月,即转账行为尚未实际生效。如果当事人此时不同意公司的决定,则应恢复到之前的状态,即转让前应由当事人继续经营,但当事人并未立即反对,因此默许了总公司的行为,即两个月后再决定是否同意转让。在此期间,乙方逃跑了。各方应继续运作。但是,他们没有接手,而是总公司接手了。但原特许经营协议显然继续有效,仅由公司管理一段时间。自然,代管期间的营业收入应支付给公司的特许经营费,其余收入应归当事人所有。但是,公司代管也有成本,所以代管公司

4.乙方出走后,当事人是否愿意继续经营加盟店是本案的关键。如果他们不愿意继续这样做,他们应该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终止方式可由双方协商或按原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如果一开始就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合同终止时,当事人应该赔偿公司。如果违约金明显过高,他们可以起诉法院减少违约金。至于当事人提到的监督义务,并不存在,因为加盟店在转让生效前仍然是当事人的门店,应该由当事人负责经营,而不是监督。至于当事人,一方当事人获得了不当得利。如上所述,这种行为造成的成本应该从该方加盟店的收入中扣除。

5.如果乙方盗窃快件,违反公司制度,因为公司在检查时没有同意转寄,那么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但由于乙方已经犯罪,该行为的直接损失将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已经赔偿,除管理职责外,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郭子夫律师:中国律师百强、央视首席律师、经济师、工程师、物理学学士、漫画家、国家二级武术裁判、宜信微信官方账号:子夫国、微信官方账号:郭国胜-付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