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博辉(智本顾问)
随着国企三年改革的提出,混合所有制企业要“稳中有进、慎中有进”,不少企业正在探索,以《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郭子发改〔2016〕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件”)为政策依据,合理合规地设计和实施员工持股。其中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员工持股平台的选择。
通过总结成功经验可以发现,合伙企业是大多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的首选持股平台。这类企业管理相对灵活,综合税收成本相对较低。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在经营活动范围、合伙人的进入和退出、合伙企业的成本管理等方面与普通合伙企业有较大区别,应体现在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智本咨询基于133号文件的政策要求、《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员工持股的咨询经验,总结出《合伙协议》需要注意的三个问题,为大家在合伙设立时提供参考。
(一)员工持股平台投资限制
根据133号文件政策,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因此,在合伙协议中,需要明确说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作为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其经营范围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与投资、资产管理等经营活动相关的项目进行选择,在工商登记时不宜过多,避免合规风险
2.投资限制条款。
在合伙协议中“合伙企业管理”的相应项目中,应当单独设置投资限制条款,明确除支付合伙企业费用、清偿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费用外,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应当仅用于向持股员工所在公司投资,不得挪作他用。
(二)员工没有贡献待遇的问题
合伙企业成立时,员工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认缴的金额出资的,公司需要将违约员工从合伙企业中除名,未缴纳的出资也应相应处理。具体来说,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案:
1.其他持股员工的追加认购。
是否追加出资由其他持有合同的股东决定。如果其他员工愿意同时追加出资,则按照股东原出资比例计算各自的追加出资;
2.新入职员工参与持股。
企业也可以选择接受一名或多名符合持股条件的员工,作为新进人员纳入员工持股计划,并承担违约员工的未缴出资;
3.取消相应的出资。
如果其他持股员工不愿意追加认购,且没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进入,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可根据违约员工应缴纳的未缴出资额减少。
(三)持有预留股份的处理。
在员工持股方案的设计中,大多数公司都会预留部分股权来引进新的人才,控股方可以选择指定人员,也可以选择特定的控股机构(通常是基金公司)。如果选择特定的控股机构,合伙协议需要对控股机构持有股权发生的管理费用作出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管理费用的计算。
通常,控股机构会以固定的费用持有股权
率收取管理费,具体计算为:管理费=公司注册资本×代持机构持有公司股权比例×每股价格×费率×当年实际天数/365
其中,年按会计年度计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司注册资本和代持机构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在未来年度发生增减时,以工商变更当日为界分别计算;
当年实际天数为代持机构持有股权的实际天数。如为完整年度,则一年按365天计算。
2、管理费用的支付。
通常情况下可选择的管理费用支付方式有两种:
1)代持机构放弃所持股比对应的分红权,相关权益由其他股东按照股比承接,每年分红过程中优先支付代持机构的管理费用,不足的部分由各股东依据股比份额补足。
2)代持机构放弃所持股比对应的分红权,相关权益由某股东(国有股东/民营股东/持股平台)承接,由某股东(国有股东/民营股东/持股平台)支付代持机构的管理费用。
需要注明的是,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用多种,如不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也可与代持机构沟通协商后确定另外的支付方式。但无论选择以何种方式代持,以及何种管理费支付方式,关键是考量收益权与管理费承担义务的对等,其内容都需要在合伙协议中进行明确。
综上所述,在组建作为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时,要注意政策的相关要求,将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人员的出资缴纳,代持机构的管理费用问题,依据企业的情况个性化处理,做到合规、合理、可操作,这样才能让持股员工更放心的参与,也让企业更加方便管理。
编辑丨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