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一)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应指定专人负责。
(二)管印人员应忠于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擅自使用印章。
(三)印章应保存在柜台内,配有钥匙并严格管理。印章的使用必须经领导签字批准。
(4)盖章前,必须检查手续和材料是否齐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手续齐全后才能盖章。印章应严格按照公文格式的规定,印章应整齐,字迹应清晰,印章底部应压在公文日期的中间。
二、审批和使用范围
(一)使用省政府印章须由省长、副省长或秘书长签字认可,经办人员登记、签字并注明印制数量和理由。使用范围:
1 .以省政府名义发布的各类公文(包括文件、信函、命令、公告、通知、传真电报等。);
2.省政府与省委、省军区、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其他省、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发布的各类公文;
3 .以省政府名义颁发的奖项、贺信、贺电和介绍信;
4.以省政府名义颁发的证书和证件;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盖章时,需经秘书长以上领导批准。
(二)使用省政府办公厅印章须经主任或副秘书长签字认可。使用范围可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介绍信的印章须经主管副秘书长批准,并详细登记印章数量。
电报是以省政府或办公厅的名义,在邮局发明的,并盖有机要室的印章。
(三)各厅、处印章的使用须经厅、处领导批准。
三.归档
所有加盖省政府办公厅印章的公文、介绍信、证书、证明、奖励等书面材料,应当与试卷、复印件、存根、样本一并保存,并报送档案部门存档。
四.印章的雕刻、发行和更新
(一)刻制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省政府办公厅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印章,必须以省政府或办公厅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并由公安部门指定的专用刻制单位制作。出具上述印章的,按办公厅财务规定收取工本费,由财务部门向打印单位按办公厅财务收据开具。
(二)印章因年份原因损毁或经国务院批准变更行政区域名称后需要变更印章的,由印制单位向办公厅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承办人负责及时刻制,领取新印章时交回旧印章。
(三)办公厅各处室印章的刻制以公文或领导批示为依据,由专人刻制。刻制完成后交由管印人员登记,再通知处室相关人员签收。
(四)省政府决定的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的印章,由印章人员及时收回登记,严格管理,定期监督销售。
(五)国务院驻省部门或者其他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秘书长以上领导签字批准,领导批示贴在介绍信存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