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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返乡通告 菏泽创业扶持申请

一、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需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县人才交流中心将免费代办。为企业提供招聘登记、招聘信息发布、招聘对接、政策咨询、创业项目推介、专家指导等免费创业服务。

2.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第一年按100%、第二年按75%、第三年按25%的标准贴息;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最高300万元、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合同签订之日按基本利率的50%给予补贴。

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各类就业创业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者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初级工400元、中级工、高级工600元、创业培训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社会保险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聘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应向当地社会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2.大学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当年招用大学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将根据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多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灵活就业后一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在见习期间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试用期后留岗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吸纳失业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派遣期内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应向当地社会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的基本生活补贴明细账(单)。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首次取得小微企业营业执照、经营正常、在创办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企业家,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大学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四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将根据申请补贴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岗位发展一次性补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向注册地社会部门申请一次性开办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家身份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支付工资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

(单)、财务报表等。


(六)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注册地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务协议、《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附: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出人员返乡创业的20条支持政策


1.设立专项扶持基金。设立2000万元返乡创业专项扶持基金,用于返乡创业融资支持、组织创业培训、创业典型奖励等。(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区配合)


2.设立创业担保基金。市本级安排不低于1亿元、各县区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创业担保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微企业的分别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最高10万元、300万元。市县两级每年安排足够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同时每年安排足够比例的资金用于地方配套贴息资金。(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区配合)


3.实施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初创期返乡创业小微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区配合)


4.提供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建立返乡创业绿色通道,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窗口,每年召开两次返乡创业银企对接会,对返乡创业项目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发放贷款。(市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菏泽支行、菏泽银监分局和各金融机构配合)


5.争取上级政策支持。返乡创业项目全部同等享受中央和省各类财政支农项目、产业基金和支持创业的财政政策。享受所在区域出台的全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库管理,并在省市重点项目推荐、政策性资金争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倾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团市委、市妇联等分头负责)


6.减轻创业负担。对符合规定的返乡创业项目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收费,降低失业、生育保险费率。返乡创业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规定给予减免。(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和各县区配合)


7.放宽市场准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或领域,一律向返乡创业人员开放。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允许 “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登记,允许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等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集群注册、“席位注册”地址、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设立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服务等小微企业,允许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登记。(市工商局牵头,各县区配合)


8.简化审批流程。返乡创业项目企业核准类只需要提供规划选址、土地预审、可研报告、营业执照、立项申请、抗震设防意见等,在3个工作日办结项目核准;企业备案类只需要提供登记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科研报告等,在2个工作日办结项目备案登记。(市发改委负责,各县区配合)


9.加强创业培训。对返乡创业人员和吸纳的就业人员,提供每年1-2次免费培训服务。每年至少举办4次针对复转军人的创业培训。返乡创业人员设立的各类创业培训机构给予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团市委和各县区配合)


10.强化用地保障。返乡创业项目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现有制造业企业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返乡创业产业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在不得分割转让的前提下,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在不低于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返乡创业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容积率的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市国土局牵头,各县区配合)


11.支持发展电子商务。联合阿里巴巴、京东等大型网络运营平台,为返乡创业电商人员开展一对一指导和服务。对返乡创业设立的电商企业,优先推荐为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市商务局牵头,市人社局、各县区配合)


12.享受涉农支持政策。对返乡创业人员从事涉农项目的,对创业者和雇佣人员每年组织2次免费定制式培训、4次免费技术指导。优先安排返乡创业类项目享受农业补贴和项目支持。对返乡人员通过提供就业、带领发展产业等方式参与脱贫攻坚的,按照规定享受扶贫资金支持。(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分头负责,各县区配合)


13.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型项目。推行科技特派员联系制度,为有需要的返乡创业项目明确专门科技特派员负责联系。优先推荐返乡创业拔尖人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各类省级人才计划,优先推荐优秀返乡人员主持的创新创业项目申报山东省西部隆起带基层科技人才支持计划等各类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负责,各县区配合)


14.鼓励建设返乡创业园区。支持返乡人员建设科技孵化创新、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商贸物流等各类返乡创业园,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每处60万元奖补,对经评估认定为市级示范创业大学的给予每处50万元奖补。(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区配合)


15.支持进城购房。返乡人员在创业所在地购置首套商品房的给予每套房1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把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公租房、廉租房政策范围。(市住建局负责,各县区配合)


16.提供社保支持。为返乡创业人员社保关系接续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确保其各项社保关系顺畅转移接入。对返乡人员初始创业失败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其创业纳税情况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市人社局、市民政局负责,各县区配合)


17.优化健康服务。为返乡创业人员免费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免费为返乡创业家庭孕产妇和0-6岁儿童提供保健服务,为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人员每年至少提供四次面对面随访服务和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市卫计委负责,各县区配合)


18.保障子女就学。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妥善安排义务教育阶段返乡创业人员子女到创业所在地学区学校就读。(市教育局负责,各县区配合)


19.优化创业环境。对返乡人员创办项目,由公安机关明确联系人员,协调解决落户、出入境、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各县区在返乡创业服务中心设立举报窗口,专门受理返乡创业有关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行为,不断优化创业环境。(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分头负责,各县区配合)


20.进行表彰奖励。每年开展“菏泽市市长创业奖”等评选活动,获“菏泽市市长创业奖”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返乡创业先进个人”给予1万元奖励,对“菏泽市创业大赛”获奖者按照获奖等次分别给予1-3万元奖励。(市人社局负责,各县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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