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上午,泰安市2019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会在泰山国际会展中心举行。会议深入宣传了2019年“信用让消费更安全”的主题,倡导了信用新趋势,分享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使命。会上公布了2018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泰安市2018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1.泰安圣科龙服饰有限公司文阳分公司未能核实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2017年以来,当事人未经查验承租人营业执照,将服装店出租给他人销售鞋类产品,并未监督其标注真实身份信息的表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未核验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2.泰安泰山旅游服务公司洪门生态停车场多收停车服务费案。2018年五一假期期间,当事人未执行泰安市物价局《关于泰安市泰山区 岱岳区 市高新区 泰山风景名胜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景区停车场停车服务小汽车收费6元∕小时”的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当场给予简易行政处罚。
3.青岛鲁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在行政许可批准的场所制造停车设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党批准的制造地址在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关工业园山东路西端。甲方在位于泰安市岱岳区春情创业园的泰安分公司制造车间制造5套机械停车设备,车位25个。其行为构成未在批准的行政许可地点制造起重机械的行为,依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罚。
4.山东世菱通信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检修。肥城市某医院电梯维修过程中,当事人未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签字确认,记录上未标注安装单位名称、产品编号、行驶方式等电梯基本信息和技术参数。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6月22日维修记录缺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构成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5.新泰市王* *等11人涉嫌无证生产、销售伪劣保健食品罪。当事人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注册证从事经营活动,累计销售额达80万元以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无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
6.刘*(宁阳县刘枫肉店)经营保质期以外的食品。当事人经营场所共放置“卫龙”吻字(调味面制品)108包,生产日期20170908,保质期120天,已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e:15px;">7.谭**(泰安高新区宜天超市)销售侵犯具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包装装潢饮料案。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罐体及外包装箱体的包装装潢,标注有“Red Bull”字样,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罐体及外包装箱体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8.苏**(新泰市青云街道鼎鑫酒水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当事人销售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现场查获“汾酒”等产品320瓶,经生产厂家打假工作人员签定为假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做出行政处罚。
9.陈**(新泰市新汶陈传红百货批发部)销售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案。2018年8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鸡蛋进行例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贾风城 编辑 李娈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