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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11月9日讯(傅建国邹颖记者佘雨桐)近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公开宣判。被告小张(化名)将一家店铺转租给原告小李(化名),但小李的店铺开业5个月后,被原房屋告知该房屋未出租,小张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转让费。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小张返还原告小李转让费23万元。

家住大庆高新区的小李,决定加入一家连锁粥店。小李看好位于高新区的一栋商务服务楼。一楼以前是烧烤店,现在正在转让。于是小李联系了房主小张,得知房子的主人不是小张,但他和原房主有租房协议,小张可以把烧烤店的物品和租金转让给小李。

2017年9月中下旬,双方签订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小张将位于高新区的烧烤餐厅转让给小李,并保证小李享有原租赁合同中小张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原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至2021年6月9日止。同时协议规定,如果原业主不继续将店铺出租给小张或小张中途收回店铺,小张将承担全部转让费用。2017年9月30日,小张正式将店铺交付给小李。

小李接手后,立即与连锁粥店达成协议,支付品牌使用费、技术转让费、品牌管理费,共计花费近14万元。

店铺开业不久却被告知不租了 二房主却拒绝赔偿

2017年11月8日,粥店正式开业,经营情况一直良好。然而,令小李万万没想到的是,2018年3月底,小李突然接到原房主通知,称不再将该房屋出租给小李的转租人小张,并要求小李在2018年5月10日前搬出。

小李接到原房主的通知后,立即联系了与其签订协议的转租人小张。小李于2018年5月10日同意搬走,但小张不得不返还转让费23万元,并赔偿损失13万余元及违约金27834元。小张不同意小李的说法。经过多次不成功的谈判,小李不得不向法院上诉。

庭审中,被告小张辩称,因原告小李在2018年5月10日前未支付下一年度租金,故向原房主明确表示不再续租;如果原告小李确实无法继续租用涉案房屋,责任也应由他承担。

当时他们说原告要申报被告在店里的股份。如果原所有人不继续将店铺出租给被告或被告中途收回店铺,被告将承担全部转让费,但前提是原告履行申报被告在店铺中的股份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未能主张上述内容造成的后果,被告不承担责任。

此外,协议中没有约定原告需要重新装修涉案房屋并取得被告及原房主同意,与装修相关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相反,由于原告擅自装修,搬出房屋时未能恢复原状,给被告造成的损失,他们也将另行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存有过错 应返还转让费

经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确认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协议履行。现因被告原因,原告无法继续承租涉案房屋,被告应按约定返还原告全部过户费用23万元。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要求被告返还损失中的全部转账费用。法院认为,由于这是一项实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