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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有没有正规的私贷 武汉私贷上门放款

王金会制图

李借高利贷4万元,因无力偿还借款,债务多次被借贷公司转手。短短三个多月,实际欠款累计达250万元。为了继续借钱,李伙同他人伪造母亲的死亡证明,将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并抵押。

债务到期后,贷款公司来收房,李别无选择,只能向母亲坦白。李的母亲报了警,并向法院提起了几起诉讼,要求归还财产,而李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捕。法院表示,虽然实际借款数额较小,但李不应以欺诈手段借款。近日,经两级法院审理,李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多次借款

借款4万元,月息20%,无力偿还,被转手

2016年5月中旬,李因为缺钱,向一家贷款公司高息借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李借款4万元,月利率20%。为了成功借钱,李偷偷拿出母亲家的房产证,交给业务员安做抵押。

还款日,安联系李还款,李无力偿还。于是安某给了她一个主意,说可以帮李把欠款转给其他公司,这样可以拖延还款时间。迫于压力,李同意了。

安某安排李某与第二借款公司见面,但在谈及债务转移时,对方业务员傅某要求李某将名下房屋抵押,即李某必须将母亲名下的房屋过户到母亲名下才能办理贷款。

李答应尽快办理转账后,业务员让李签了20万的债务。这20万元,在扣除了原债务、利息和转移债务的“手续费”后,最终李只拿到了7万元。

李的母亲自始至终都不知道女儿的借款,更难同意女儿转让房子。李灿拿不到他母亲的身份证,所以他不能安静地完成转账。因为傅多次催促李,拖延了一个星期,李告诉对方,他不能履行以前的承诺。

结果,债务又被转手了。此次李签订的债务金额达到32万元。虽然约定的月利率只有2%,但中介在这一个月的贷款合同中收取的服务费高达33%。扣除原本金、利息和代理费11万余元后,李只剩下8000元。由于对方公司也要求李提供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付还介绍了专门办理过户的中介李。

抵押房产

伪造母亲死亡证明的“中介费”实际花费超过一百万

如果李拒绝办理过户,他将立即偿还所有债务并承担高额利息。为了拖延时间,李不得不同意与老李合作。老李向李要了40万元的转会费,但他可以等到工作完成。迫于压力,李签下了40万元的债务。

为了办理过户,老李伪造了李某母亲的死亡证明和遗嘱,并要求李某在证明上签字。后来老李做了公证书,上面写着李以已故父母的名义申请继承财产。由于父母都先于李去世,证明两位老人的遗产是李继承的。

但是,虽然李的父亲已经去世,但他的母亲还活着,整个过程显然充满了谎言。

事后,涉案公证处表示,其公章和公证书从未遗失或被借用,公证处也未出具李遗嘱继承的公证书。公证书上的印章都是司法鉴定机构伪造的。

然而,凭借这份伪造的公证书,老李顺利地与李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2016年6月24日,李母亲名下的房屋成功过户并变更为李名下。

针对李的债务,老李还为她提供了一个“省钱”的方法,就是把她借的高利贷通过个人庄家的房子抵押转换成银行贷款,这样利息就可以降低很多。过户当天,顺利找到“银主”,李和“银主”去办理了贷款公证,随后200万的贷款就到了李手中。

但李的银行卡并不在自己手里,而是被贷款公司的业务员控制着。贷款手续全部办完之后,老李也转过脸来,一开始谈了40万

元中介费涨到了115万元。老李表示,由于李某没有提供相应手续,整个过程十分难办,所以费用必须增加。


李某表示,由于当时老李一方人多势众,她十分害怕,便答应从刚刚借到手的200万钱款中支付了115万元给老李。借款的剩余部分再次扣除各种费用后,李某到手的金额缩水至10万元。


东窗事发


借款额累计至250万元 在母亲陪同下投案


2016年7月底,李某的欠款再次到期,其债务再次被转手。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被害人杨某向李某出借2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为2%。除现场归还杨某7.5万元外,李某所借的其余钱款均用于归还前笔借款、利息及相关费用,李某实际到手仅3万元,最终她也并未按合同约定还款。


负责此次借款的业务员表示,公司仅提供居间服务并赚取服务费,债务仅存在于借款双方之间。由于李某在债务到期后没有按约定还款,公司风险部门曾上门寻找过李某,但没有见到其本人。


短短三个多月的时间,李某所负的债务被四次转手,借款金额从4万元累计至250万元。不过,李某在名义上虽然借了上百万元的债务,但大量的钱款被以利息、中介费、手续费等名目所扣,实际到手的钱款累计仅有20余万元。


在借贷公司随时会收回抵押房屋的情况下,李某选择了向母亲坦白一切,并在母亲的陪同下来到了公安机关。随后,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后被取保候审。


行政诉讼


母亲为要回房产打官司 房屋转移登记被撤销


杨某为了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针对李某所抵押的房屋申请了强制执行程序。为阻止房屋被强制执行,李某在接受刑事审判的过程中,其母亲一直在四处奔走。


李某母亲认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现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在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的手续中,未尽到合理审慎职责,属于重大违法,应依法确认无效。故她首先将市国土局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转移登记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其名下。


市国土局辩称,李某系亲自到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中心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进行转移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杨某也认为新颁发的房产证合法有效,且即使房产证被撤销,也不应影响其享有的抵押权效力。


经过大半年的等待,2017年6月,李某母亲终于等来了一个好消息。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虽然登记机关进行行政登记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职责,但李某提交的材料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转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基础缺失。故一审判决撤销市国土局对李某母亲名下房屋所作出的转移登记,同时撤销市国土局向李某颁发的新《不动产权证书》。


但同时,法院在判决中也指出,李某与杨某借款系真实有效,判决撤销转移登记并不影响杨某抵押登记的效力,同样也不影响涉案房屋已被查封的事实。


关于抵押登记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李某母亲另行提起了诉讼,本案仍在法院审理中,而杨某也已针对其与李某间的经济纠纷向法院起诉。


刑事判决


终审认可犯合同诈骗罪 量刑从轻获刑三年


不过这些官司李某已经无暇顾及,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刑事案件程序仍在按部就班地进行。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李某表示认可。而李某的代理律师表示,李某所遭遇的很可能是“套路贷”,她本身也是受害者,是受到了他人的胁迫,故不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李某明知房本内容虚假,还以该房本作抵押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借款,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其实际获得钱款的数额,并不影响其犯罪构成,但法院在量刑时,会酌予考虑此情节。


鉴于李某系自首,故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李某认为法院一审量刑过重,不服上诉。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其母亲健在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通过伪造的遗嘱公证文书及伪造的死亡证明,在其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并据此向他人抵押借款。综合本案证据,虽然李某借款实际到手数额较少,但其不应采取诈骗的方式进行借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一审法院已经对李某予以减轻处罚,且再无新的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于近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刘苏雅


流程编辑:孙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