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乡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申请条件。
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返乡农民工(离开户籍所在地镇街,从事二、三产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1.2011年10月1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设立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2.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当在创业单位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为城镇职工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其中,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主体的企业家,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创业者,成立创业实体后,必须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申请一次性经营补贴的,必须是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二)补贴标准。2011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22日设立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2015年6月23日及以后设立经营主体的,一次性经营补贴标准为1万元。
二、大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申请条件。高校毕业生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创业主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下同)或同一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1.2011年10月1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设立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其中,属于已退学大学生的创业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2.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当在创业单位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为城镇职工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其中,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主体的企业家,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创业者,成立创业实体后,必须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申请一次性经营补贴的,必须是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二)补贴标准。2011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22日设立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2015年6月23日及以后设立经营主体的,一次性经营补贴标准为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