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李庆斌
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提高住宅物业服务水平。6月24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综合评价》)的通知。
《综合评价》显示,物业服务将由业主、街道社区党组织等打分。得分低于60分,业主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业主可重新选择物业。
根据《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内容主要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服务标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开承诺为依据。评价得分以百分比制为基础,分为以下三项:业主满意度评价(40分)、物业服务现场评价(30分)、街道社区党组织评价(30分)。
综合评价在80分以上的社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对照问题清单进行整改,整改工作完成后报街道镇物业管理办公室和社区居委会,并在社区进行公示。
综合评价在60-80分(不含80分)的社区,由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整改工作,并在一定期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情况将在社区公示。对拒不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街镇物业管理办公室将该区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综合评价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社区,由街镇物业管理办公室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进行整改。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不符合整改要求的,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重新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综合评价》强调,综合评价前,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和社区居委会成立了评价小组。评估小组一般由5人以上奇数组成,由社区居委会、社区(网格)党支部委员、业委会委员等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比例不低于评估小组总人数的50%。
评估小组将向业主发出《业主满意度评价表》,对业主进行满意度评估,并及时收集统计。参与评估的业主人数应达到50%以上。业主满意度评价达到32分以上的,不再进行物业服务场地评价和街道社区党组织评价,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整改业主评价中反映的问题,并在社区进行公示。
《综合评价》还强调,如果评估小组在《业主满意度评价表》中增加了“是否同意重新选择物业企业”的选项,则参与评估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应达到2/3以上。同意重新选聘物业企业的票数达到法定比例的,不再进行物业服务现场评价和街道社区党组织评价,依法启动物业企业重新选聘程序。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还将相关情况向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此外,住宅小区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有的业主对物业服务有比较有效的投诉,而物业公司不及时不到位,反应强烈;20%以上的业主共同向街道、镇申请综合评价;需要对居住区进行综合评价的街镇、社区,应当优先进行carr
第五条为保证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综合评估内容主要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开承诺为依据。评价得分以百分比制为基础,分为以下三项:业主满意度评价(40分)、物业服务现场评价(30分)、街道社区党组织评价(30分)。
第六条住宅小区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小区应当优先进行综合评价:
p style="font-size:15px;">(一)业主关于物业服务问题有效投诉较多,物业企业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反响较为强烈的;(二)20%以上业主联名向街镇提出申请进行综合评价的;
(三)街镇、社区认为需要开展综合评价的。
第七条 综合评价开展前,街镇物业管理办公室会同社区居委会组建评价小组。评价小组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由社区居委会、小区(网格)党支部成员,以及业委会成员等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评价小组总人数的50%。
第八条 业主满意度评价由评价小组向业主发放《业主满意度评价表》,并及时回收进行统计。参与评价的业主人数应达到50%以上。
业主满意度评价达到32分(含)以上的,不再进行物业服务现场评价和街道社区党组织评价,由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评价中反映的问题自行整改,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第九条 评价小组在《业主满意度评价表》中增加“是否同意重新选聘物业企业”选项的,参与评价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比例均应达到2/3以上。同意重新选聘物业企业的票数达到法定比例的,不再进行物业服务现场评价和街道社区党组织评价,依法启动重新选聘物业企业程序,街镇物业管理办公室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条 物业服务现场评价,由评价小组参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现场评价表》对物业服务现场进行评价。
物业服务现场评价可聘请本市物业管理专家库成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也可由评价小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街镇社区党组织评价,由街镇、社区党组织参照《街镇社区党组织评价表》对小区物业服务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启动后,应在30日内完成。街镇应当及时汇总评价结果和问题清单,于综合评价结束后10日内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在小区内公示。
第十三条 街镇物业管理办公室、社区居委会、业委会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存在的服务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一)综合评价在80分以上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对照问题清单自行整改,整改工作完成后报街镇物业管理办公室和社区居委会,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二)综合评价在60-80分(不含80分)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整改工作,并在一定期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将复查情况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对拒不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街镇物业管理办公室将该小区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综合评价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小区,由街镇物业管理办公室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社区要做好综合评价资料档案的保存工作,《业主满意度评价表》保存期限不低于1年,《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现场评价表》和《街道社区党组织评价表》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
第十五条 评价人员和被评价对象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准借评价之机谋取私利,不准干扰或妨碍评价工作。对在评价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由相应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其它物业服务项目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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