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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没签协议算数吗,一万块钱的生意需要签合同吗

张志旺写的

合伙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传统的氏族社会,人们外出谋生、经商。来自同一个地区或部落的人喜欢聚集在一起,以便互相照顾。中国许多著名的中华老字号都是合伙创立的。比如“东来顺”是兄弟创办的,“六必居”最初是山西赵兄弟创办的。

合伙简单、方便、灵活。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不自觉地以合伙或合作的形式进行各种经济活动。比如商场、购物网站进行买多少送多少的促销活动,熟悉甚至不熟悉的人会进行“拼单”,获得更多的消费折扣;有些人会合伙批发水果和水产品。也有合伙商店,但只能以一个人的名义注册。

合伙做事情的时候,往往充满了人情味和亲切感。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各方权利义务不明确,或事先未明确责任,或部分合伙人中途不得不退出合伙企业,或事务决策存在矛盾,或对亏损分担、利润分配等存在不同意见等。各种矛盾纠纷就会产生。

新实施的《民法典》专门设立了《合伙合同》章,指导人们合伙活动,规范调整合伙事项,解决合伙纠纷。

一起做决定,一起进退,分享利益,分担风险

伙伴关系不仅要求大家共同出资,还要共同决策,共同进退,共担利益和风险,从头到尾完成。

《民法典》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其他合伙人提出异议后,应当中止事务的执行。

在合伙过程中,即使不能达成一致,也不能半途而废。《民法典》规定,合伙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我市法院曾审理过唐佳、唐毅、廖某共同开办幼儿园一案,三方达成合伙协议,约定三方共同经营幼儿园,合伙期限为十年。但两年后,唐佳因病去世,唐佳的继承人要求解除协议,解散幼儿园,清算幼儿园,分配财产。法院认为,幼儿园属于教育机构,幼儿园解散涉及公共利益。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不宜解除合同、解散幼儿园,据此驳回唐佳继承人的诉讼请求。

在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其继承人可以选择如下:可以返还继承人应当继承并继续经营的财产份额;您也可以接受继承人作为新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或在所有合伙人的同意下继续经营。

《民法典》还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超过份额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请求赔偿。这与公司股东不同。公司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个人需要对合伙企业产生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谨慎选择合作伙伴

考察过去的合伙情况,可以看出,它与两个方面的渊源直接相关。一是因血缘或地缘关系而亲近的人相互配合;二是源于家庭共享制。父母(商人)去世后,他们管理的商号和财产就落入子女手中。如果他们的孩子想要拆散家庭,往往会影响整个家族企业的发展,甚至从此毁掉。因此,他们经常继续以共享的形式管理家庭财产,并保持原有的商品名。因此,伙伴关系最重要的基础是伙伴之间的密切关系。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是在严格的法律规范下进行的,合伙形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正常情况下,每个合伙人往往都有自己的优势资源,除了亲戚朋友之间的合伙关系,因为利益的一致性,以前不熟悉的人也可能以合伙的形式从事经济活动。

必须强调的是,合伙意味着共同进退,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一定的风险。这就需要各方事先充分考虑合伙事务的各种可能因素,选择能够同舟共济的人进行合伙。

“兄弟结算”并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5px;">合伙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合伙事务决策中出现分歧无法解决;账目不清;有的合伙人要求中途退出而其他人不同意等。要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就必须订立详细的合伙协议,不仅要写明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也要写明如何解决合伙中可能出现、容易出现的各种问题,具体来说,以下几点尤为重要。


第一,可以约定由一个或者某几个合伙人进行合伙事务的决策,或全体参与决策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策事宜;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某几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但同时可以限制执行事务的权限,如支出多少金额以下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可以自行决策,否则要经全体同意。


第二,可以指定某合伙人或几个合伙人负责财务,与合伙事务执行人进行分离,财务多长时间公布一次供大家核查。


第三,对中途是否同意退伙,同意退伙的需要符合什么条件,退伙需要履行什么程序,退伙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等作详细约定。


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超过人们的预料,因此,即使订立了详细的合伙协议,也难保不出现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合伙活动,还要依靠合伙人的齐心协力,牢记诚实信用原则,如此,才能把合伙事宜处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