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6日电(沈德平)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坚持质量第一,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超高层建筑严格审查,不允许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国家发改委表示,近年来,各地政府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项目管理,项目安全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部分项目管理不严,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
《通知》要求加强项目审计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未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通知》强调,项目单位要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确保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的深度符合规定要求。在规划选址阶段,应优化项目选址方案,避开风险较高的敏感区域。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涉及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价,并提出对策。初步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出安全质量保护措施,并对施工方案提出相应要求。
同时,《通知》要求对超高层建筑严格审查。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将超大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重点建筑作为重大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其中,对100米以上建筑应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确需建设的,要结合消防等专题论证进行建筑方案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此外,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如需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咨询评估,必须先完成咨询评估程序,才能作出审批(核准)决定。评价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安全质量的评价,对出具的评价意见承担责任,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价质量的评价管理。
在加强工程安全质量问题纪律责任追究方面,《通知》指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外,还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付和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拒绝受理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等措施,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作者:申德平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