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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能力是指 创业的萌芽阶段需要

备受关注的科技成果评价政策又将迎来重大突破!明确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实行代表性制度;应用研究成果主要由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的性能是主要评价指标;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成果主要基于用户评价、市场考察和第三方评价.

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十项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主要工作措施,直面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堵点难题。

两个月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指导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会议时强调,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要用好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时,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关键要解决好‘评价什么’、‘谁来评价’、‘怎么评价’、‘怎么用’的问题。”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司长解敏表示,这为推进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指导意见》最大的亮点是从需求侧出发,以科技成果评价为指挥棒,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所研究员李孝萱说。每一项举措都聚焦科技成果评价各方面的突出问题,直接回应了广大科研人员的诉求,体现了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的改革,有望成为当前科技评价“破四德”“立新标”改革的新模式。

树好评价风向标 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系统部署推进科技评价体系改革,以“四个面向”为重点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逐步确立。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磅政策密集出台。例如,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的实施、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下放、奖励比例的提高、鼓励科研人员离职创业等,使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

“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面对新的发展格局,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为高质量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支撑。”谢敏对《科技日报》记者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改革科技评价体系,建立面向科技创新质量、贡献和绩效的分类评价体系,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

早在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指导意见》号文件,对完善科技项目成果评价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近三年来,“三评”改革h

“这四个问题是围绕改革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关键核心要素提出的。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需要考虑科技成果评价的全链条。”国家科技评估中心研究员张说。

针对“评价什么”的问题,《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化等不同类型成果的特点和评价目的,形成详细的评价标准,全面准确地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

具体到科技成果“谁来评判”,《指导意见》也有相应的细则。“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和金融投资机构多元评价体系。”谢敏解释,要根据“谁委托科研任务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等,积极发展市场化评价,规范第三方评价

谁评价”的原则,根据科研成果类型分别提出不同评价主体的要求。


那么,如何才能给科技成果“打好分”?李晓轩表示,一方面,要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健全科技成果评价流程和管理制度;另一方面,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评价的理论和方法,使成果评价能体现并符合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规律。


如《指导意见》所述,要制定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细化具体领域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利用新技术手段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推广标准化评价。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正确看待成果价值,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解敏指出,《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拓宽应用场景,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成果评价结果,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防止与物质利益过度挂钩。


不搞评价标准“一刀切” 完善尽职免责机制


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呈现“量质齐升”的良好局面,但繁荣的背后暗藏隐忧。不同类型科技成果的分类评价体系尚未建立,数论文、数专利等简单量化、重数轻质等倾向依然存在,部分科研人员重发表论文,轻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提出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但缺少具体标准,影响单位负责人决策积极性……


“建立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正是《指导意见》另一个亮点。”李晓轩说,对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不同类型成果选择不同的评价主体和专家,采取不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意在从源头破除“四唯”指标。


李晓轩介绍,中科院在评价基础研究成果时,邀请国际国内顶尖专家开展同行评议,重点评价科研成果是否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提出原创理论与方法、开辟新的研究领域等;在应用研究与技术研发成果方面,兼顾市场、社会和第三方评价,评价是否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形成系统解决方案等。


如果说,完善分类评价体系是从源头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老难题,那么,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则从末端亮出硬核举措。《指导意见》第10条要求,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的负面清单。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需要按照国有资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涉及评估、审批、备案、问责等多个问题。


“鼓励科研单位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在未牟取非法利益前提下,可免除科技成果交易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等方面相关决策责任。”张春鹏进而指出,文件从“限制”和“禁止”两个层面着手控制风险,消除高校院所、国有企业担心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激发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