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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支持企业稳岗定岗,聚焦重点群体分类,全面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全市就业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法正〔2018〕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增加岗位支撑的稳定性。大力实施失业保险“护航行动”,助力企业稳岗。未裁员或列入化解过剩产能名单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被保险企业少裁员可返还50%,商务部门确定受国际贸易影响的外贸企业可返还60%;参保职工不足1000人的企业,可放宽条件、简化手续,返还50%。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于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有望恢复,并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根据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6个月的返还标准。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符合条件并在补缴欠费后提出申请的,可以发放稳岗补贴。深度贫困地区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执行1%至2019年4月30日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支持企业与员工集体协商,采取工资协商、工时调整、轮岗、在职培训、内部退休等措施稳定岗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第一人是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强企业融资支持。政府融资担保基金应当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利率担保支持。推进实施“尹正单4321”风险分担新机制,市县政府指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集团、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4:336023:1”约定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对年就业增长10%以上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占50%以上的企业申报的扩能产能和技改项目,全市各级政府投入资金要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襄阳中心支行、襄阳银保监分局、汉江国投等。)

二、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三)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于合伙制和创办小微企业,“捆绑”贷款可实行每人不超过1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对小微企业而言,新招聘的人员符合12个月内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保障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保障

(4)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创意空间、创业学院等建设。我们可以依托工业园区、商业市场和闲置的工厂、房地产、学校等场地资源打造创业孵化载体。获得市、省、国家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通过年度考核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租用场地创业的,给予连续三年每年5000元的房租、水电、宽带网络、公共软件补贴;获得市级创业示范集聚区并通过年度考核,连续3年每年给予5万元补贴。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园区建设,每年认定一批市级返乡创业园区,推荐一批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支持稳定就业,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创业场所。落实和完善企业税收优惠和企业补贴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政策。返乡创业企业符合国家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积极发展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等新经济,充分释放新动能带动就业效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三、扎实帮扶重点群体就业


(五)突出抓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深入实施“我选湖北·智汇襄阳”计划。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下同)在校生和毕业学年起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襄阳首次注册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毕业学年起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在我市企业就业,且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在外租赁住房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以上三项补贴一年一发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首次在襄创办企业的,经评审可给予2-2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市场监管局等)


(六)积极促进农民工等人员就业创业。全面推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对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等返乡人员、退役军人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返乡人员首次开办农村电商村级服务站,正常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电商创业补贴。返乡人员在我市首次创办企业(含农业合作社),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项目,经评审可给予2-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积极防范和全面查处欠薪等案件。持续开展“我为农民工办实事”活动,推进农民工平等享受市民权益进程。(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局等)


(七)精准施策开展就业扶贫。鼓励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外出务工的贫困人口,跨省务工的,按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省内县外务工的,按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返乡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开办农家乐创业带动就业3人以上、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力支持劳动密集型、分散加工生产、用工形式灵活的企业到乡村创办“扶贫车间”带动就业。就业扶贫车间有贷款需求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支持。对就业困难的贫困人口,结合实际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人行襄阳市中心支行等)


四、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八)支持开展职业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按不足部分的30%-50%给予支持。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在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在城镇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给予每人不低于2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培训期间未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可按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数字经济、健康产业、电子商务等专项培训。采取公布培训计划、网上自主报名、菜单式选学、送培训上门、订单培训等方式,强化培训针对性、适应性、实用性。建立培训工种目录和培训补贴标准发布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运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发挥市场力量开展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九)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及时足额落实临时价格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临时救助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人员解困脱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等)


(十)认真做好就业失业监测。加大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的力度,完善劳动力市场监测长效机制,人社、发改、经信、商务、统计、海关等部门要紧密衔接,建立就业形势联动监测和会商评估机制,健全失业风险预警体系,推动分级预警、分级响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人行襄阳市中心支行等)


五、加强工作保障和舆论引导


(十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考核激励问责,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纳入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责任单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压实部门工作责任。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录入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优化流程,精简证明,推动政策落实。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和统筹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责任单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三)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强化就业形势宣传、就业创业政策解读。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积极运用各类新媒体,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熟悉政策,用好政策。宣传报道一批优秀职工、创业者、用人单位的典型事迹。引导劳动者形成正确的就业预期,树立合理的就业观、择业观、创业观,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等)


各地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市人社局,重大问题报告市人民政府。


本实施意见所涉及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并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在本文件施行过程中,上级出台新政策的,按国家、省新政策执行。以往文件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2019年2月27日


来源:谷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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