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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苏州的贾小姐向南方记者反映,她与合伙人与维也纳酒店集团达成加盟意向并支付加盟款后,不仅多次未能索要加盟合同,反而被对方员工黄先生告知,只有签订“黄先生‘零出资’占加盟酒店40%股份”的协议后,才能出示合同。

黄先生本人否认了贾小姐的说法。他说贾小姐所属的公司不是加盟项目的主要投资方。贾小姐交了入伙款后,项目主要投资人签订了入伙合同。后来贾小姐想独占这个项目。

对此,维也纳酒店集团品牌营销体系总经理雷先生回应称,黄先生等人并非维也纳酒店集团员工,双方仅存在合作关系。在收到相关投诉后,集团已退还贾小姐的款项。如果对方认为投资遇到了经济犯罪,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加盟商说法:

1. 缴纳加盟费后,一直未见加盟合同

家住江苏苏州的贾小姐告诉记者,2018年底,经人介绍,她认识了深圳维也纳酒店集团投资开发商黄先生。黄先生告诉贾小姐,有一栋商业楼适合开维也纳酒店,看她愿不愿意加入。

2019年3月,贾小姐及其合伙人陶先生决定加入并投资福建省泉州市某项目物业(以下简称“泉州项目”)。贾小姐说,在达成加盟意向的过程中,他们都是黄先生的妹妹黄小姐,黄小姐也是黄先生的下属,加入了他们。

根据贾小姐提供的聊天截图,2019年3月底至4月中旬,黄小姐多次催促贾小姐的加盟搭档陶先生缴纳加盟费。贾小姐说,她跟黄小姐说,按照正常流程,先签加盟合同,再付款。黄小姐解释说,加盟合同公司可以找人代签,付款后合同自动生效。

在黄小姐的催促下,4月19日,贾小姐分别支付了品牌使用费、设计费、工程技术支持费共计42万元作为开办费。贾小姐告诉南方记者,因为对维也纳酒店的信任,她和搭档当时并没有太多的怀疑。

但贾小姐表示,付款后,她和搭档多次向黄小姐索要代签的加盟合同,但对方一直找理由搪塞,令她和搭档心存疑虑。

贾小姐提交的入场费凭证。

2. 索要合同时,黄先生提出本人“零出资占股40%”

贾小姐告诉记者,4月30日,她和搭档向黄先生提出严正交涉,要求他拿出加盟合同。然而,黄先生要求陶先生在给出加入合同之前签署一份《合作协议》。

根据贾小姐

黄先生要求贾小姐签署的协议

提供的文件,在黄先生提供的协议中,有“甲、乙、丙”三个签字人,甲方为陶先生,乙方为黄先生,丙方为空白。贾小姐说,丙方的身份还不清楚。根据协议,贾小姐投资的项目中,黄先生认购2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40%,陶先生认购225万元,占

比45%,而空白的丙方认缴出资75万元,占比15%。


协议还规定,鉴于目标酒店(指贾小姐一方加盟投资的维也纳酒店)的经营与发展需充分依赖乙方、丙方的管理经验与相关资源,甲方同意并确认由甲方承担乙方、丙方对目标公司的出资额实缴义务。即乙方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200 万元由甲方承担实缴义务,丙方认缴出资额人民币 75 万元由甲方承担实缴义务。


贾小姐认为黄先生的要求极为不合理。“他(指黄先生)要求酒店开起来后,他要‘零出资’并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的情况下占股40%。他的工作就是负责业务对接,怎么能在已谈妥的情况下,要求占股呢?”贾小姐一方遂拒签该协议。


3. 多次交涉后,发现加盟合同签约人不认识


贾小姐告诉南都记者,问题出现后,她和其他合伙人曾多次和维也纳酒店集团协商此事,她提供的短信记录显示,他们曾找到维也纳酒店集团的项目总裁洪先生反映问题。而洪先生表示,经查,加盟项目合同的加盟商是“谭总”,是他签了加盟合同。贾小姐则表示,她和合伙人均不认识谭总。


贾小姐认为,按照对方之前的承诺,既然打了款,合同就该自动生效。“我们当前的诉求就是,对方必须拿出加盟合同来。如果对方能够出示在4月19日之前,有其他加盟商给维也纳打过加盟款,那项目可以给别人。如拿不出来,项目还是应该由我们来做。”


黄先生说法:


1. 贾小姐一方付款后想独占项目


就此事,南都记者联系到了黄先生本人。他表示,最初,深圳市愚公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愚公公司”)是泉州项目的主要投资方。原本苏州君合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和公司”)只负责泉州项目的酒店装修。


但后来君和公司老板陶先生也表示对泉州项目感兴趣,并表达了想合作的想法。后来,在他本人的撮合下,陶先生认识了愚公公司的负责人彭先生,彭先生也同意让其投资。为了让陶先生表明加盟诚意,在彭先生的同意下,黄先生让陶先生公司的会计贾小姐支付了42万元加盟费。而加盟合同的签约人为彭先生公司的工作人员谭先生。


黄先生告诉记者,后来,他和彭先生发现,陶先生一方接触项目后,想撇开项目的主要投资人彭先生,独自直接跟开发商签约物业。“他们说加盟费他们交了,项目必须给到他们。”


而贾小姐对于洪先生的说法予以否认。“这明显是借口,我们到现在为止只知道有个姓谭的,连名字都不知道,如果能见到谭先生本人,我们可以当面对质。”贾小姐称,她根本不认识所谓的“谭先生”。


2. 君合公司曾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限制消费


后经彭先生调查发现,陶先生属于法院严重失信人员、被法院限制了高消费及投资。近三年来,打了近10场官司,输官司后拒不执行。其名下无任何可执行的财产及不动产、无办公场地、负债累累无偿还能力。由此看来,君合公司根本不具备投资实力及接纳工程项目的能力。基于此,彭先生要求中断与陶先生的合作,其也按规定重新交了加盟费。


黄先生表示,由于陶先生也是朋友介绍认识,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感,在对接项目合同时,就没有注意考察君合公司的资质。


记者在天眼查输入“苏州君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字样,记者看到该公司因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成为最高法院公示的失信公司。失信记录发布的日期为2019年7月17日。天眼查所公示的开庭公告以及裁判文书也显示,该公司确实曾多次陷入买卖合同纠纷。而黄先生提供的一份《限制消费令》则显示,该公司曾因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于2018年10月19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而贾小姐关于质疑其公司资质的说法也予以否认,她指出,当时投资加盟泉州项目的公司并非君合公司,而是“福建泉州万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3. “零出资占股”的协议类似于技术入股


至于贾小姐反映的黄先生要求”零出资占股40%“的问题,黄先生回应称,该协议仅仅属于洽谈意向的东西。而且该协议规定的内容类似于其技术入股。“就比如说,我接这个项目(价值)2000万,我已经带来了1500万(的价值),另外只需要你交500万,就给你49%或50%的股份,你是相当于用500万的钱拿到了价值1000多万的股份,因为你在这个项目里没起什么作用,我谈来的项目,我谈的这个项目带来了资金在里面。”


维也纳酒店集团说法:


1. 黄先生等人并非维也纳酒店集团员工


就此事,维也纳酒店集团品牌营销系统总经理雷先生称,维也纳酒店集团做项目发展是全国布局,公司自己无力自己做项目发展。所以公司找了20多个项目开发公司,跟他们进行商业上的合作,让他们帮忙开发,介绍项目。然后集团给予开发公司一定的佣金,相当于中介费。而黄先生所属的公司跟维也纳酒店集团就属于这种商业上的合作关系。“我们跟他们合作的形式就是,他们让我们跟谁签,然后款项进来,达成合作,我们说项目生效,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合作逻辑。”


因此,雷先生告诉记者,严格意义上说,黄先生不是维也纳酒店集团的员工,他们和维也纳只是基于这种业务往来上的合作。


雷先生的说法也得到了黄先生本人的印证。黄先生本人告诉记者,他本人属于第三方公司——维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我们谈项目,给到维也纳加盟,他们审核项目。”


2. 公司已经退还贾小姐的付款


双方可走法律程序解决


雷先生告诉记者,在接到贾小姐一方反映的问题后。维也纳酒店集团第一时间做出了回应,并且将贾小姐的交的42万元费用退了回去。“现在维也纳能做的就在在我们能掌握的环节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如果对方在投资环节受损了,我们就会把款项退回去。”


雷先生提供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深圳匠艺建设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分别于6月20日和6月27日,将工程顾问费等相关费用共计42万元,退回到贾小姐的账户上。


雷先生表示,现在其了解到的情况是,加盟合同的签约人是谭先生。至于“零成本占股”等贾小姐反应的其他问题是否属实,现在唯一能确定的就是,签约人是谭先生,公司目前也已经退还了贾小姐打的款项。其他具体问题是否属实需要有专门的机构介入调查取证才能弄清。


雷先生告诉记者,接到相关投诉后,酒店方也跟投资人沟通过。如果对方认为,投资过程中存在非常严重的的经济犯罪行为,公司建议对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项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