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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区别 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有什么区别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23日讯12月10日,闪电新闻报道,聊城星光河源小区交付使用时,未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新建小区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投入使用?针对这一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12月23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办法》解读。

一、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由来

2004年,《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为充分保障商品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规定:“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通过体验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购买者和管理者有权拒绝接受使用。”“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2005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号文也对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做了衔接:“第三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和备案证明;……"。为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09年发布了《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鲁建发〔2009〕11号),对该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系统实施以来,通过定义预售商品房交付节点,要求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有效保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据了解,2018年,全省大部分市县(市、区)已实施该制度,部分未实施的县(市、区)通过其他方式基本确保水、电、暖等基础设施建设到位。

二、国家政策法规最新变动情况

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号文(国务院令第698号),明确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号文第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号文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国务院令发布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基于条例修订后的规定,要求商品房项目在单体质量通过验收测试后方可交付给购房人。但是这个项目节点的商品房、水、电、气、暖、公共服务设施大部分还没有完工,功能不全,导致买家意见很大。是否继续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各地也不尽相同。

针对这一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门组织专家进行了讨论研究,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表示“建设工程经验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建设工程”不仅单一,还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此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与不冲突

(一)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满足土地利用和规划要求、满足建设条件要求、通过质量验收、满足水、电、暖通信交付条件、通过小区市政设施验收、满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交付条件、缴纳全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档案齐全。二是根据受理内容,明确提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特别是行政审批受理时已提交相关材料,或主管部门可通过部门间信息交流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开发企业无需重复提供。三是竣工综合验收过程中的联合验收与即将出台的联合验收制度统一;执行鲁[2019]9号文《水、电、暖、通信等基础设施安装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不同模式下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施工验收的组织实施。四是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示范文本,便于全省统一规范执行该制度。

"font-size:15px;">(二)改进措施。一是简化了竣工综合验收内容,去掉了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等内容;二是简化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提报的材料,去掉了《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物业质量保证金交纳证明等材料;三是细化了部分验收内容及提交材料要求,如针对新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不同实施模式对应提交不同证明材料等;四是制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的示范文本,便于全省规范实施。


依法重新制定的《办法》,进一步强调了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防止开发企业交付使用功能不完善的商品房;同时行政主管部门以备案审查的方式,为购房群众把好商品房交付的最后一道关,进一步保障了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闪电新闻记者 唐福晨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