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是: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指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
(三)住宅小区项目的开发建设。
(四)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国家必须监督的其他项目。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督的建设项目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并要求设计单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