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服务于中国广大创业者为己任,立志于做最好的创业网站。

标签云创业博客联系我们

导航菜单

套路贷特点,套路贷提供资金的人罪重吗

作者:黄伟文,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名,诱导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夸大贷款金额、恶意制造违约、随意认定违约、销毁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通过诉讼手段,在笔者看来,财产侵入是“套路贷”罪的本质属性,即行为人利用固有资本为诱饵,通过借贷实现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路由贷款”罪包括三个要件:(1)构成要件:恶意签约;(2)发展的本质:高负债;(3)实现要件:非法追债。在“套路贷”犯罪的认定中,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一、侵财性是"套路贷"犯罪的本质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借贷”衍生出不同的方式,包括正常民间借贷、高利贷和常规借贷。笔者认为,高利贷不同于正常的民间借贷,是因为它的“高”利润,而只有利率的“量”的差别;“常规贷款”的关键在于“套”。客观上,“套”可以有不同的表现方式,但其本质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利率是区分正常借贷和高利贷的关键。可见,“高利贷”的本质在于其“贷款”中的“高”利息,即当利率超过一定数额时,贷款人负有道德或法律责任。显然,‘高利贷’并没有逃过借贷的外延,但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借贷,只是这种借贷的收益‘高于’一般人的理解水平。虽然‘常规贷款’也是民间借贷孵化出来的,但在孵化的过程中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借款人主观意图的变化。在正常的民间借贷或高利贷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在相互自主的前提下签订贷款金额和利息。在“套路贷”犯罪中,出借人利用固有的资金优势,违背借款人意愿,单方面控制借款人的意志自由。(2)出借人客观行为的变化。在民间借贷或高利贷中,贷款人不会恶意制造违约或举债。贷款人只是希望借款人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收回本息。然而,在“常规贷款”中,贷款人的初衷是占用借款人更多的个人财产。因此,贷款人会尽可能采取一些违法措施来保持高负债。总之,高利贷的本质是“贷”中的“高息”,而“套路贷”的本质在于从借款人那里拿走更多的财产。

二、"套路贷"犯罪的构成要素

司法实践中,对“套路贷”罪的认定存在争议。这源于对“例行贷款”罪的构成要件缺乏统一标准。从目前的《"套路贷"意见》来看,《意见》第一条概括了‘套路贷’的概念,《意见》第三条列举了‘套路贷’的五种常见犯罪手段和步骤。但需要注意的是,《意见》并没有直接明确‘套路贷’罪的构成要件。有学者认为,“路由贷”罪的客观行为具有一定的逻辑顺序和相对稳定的技术步骤,主要包括五大要件: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任意认定违约——恶意堵高债——软硬兼施。“ [ 彭新林: 《论"套路贷"犯罪的刑事规制及其完善》 ,载 《法学杂志》 ,2020年第1期。]不同意这一点。相反,“套路贷”罪只包括三大要件,具体如下:

(一)"套路贷"犯罪的形成之素——恶意签约

恶意签约是“套路贷”犯罪形成的第一步。‘恶意签约’是指贷款人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以欺骗或者胁迫的手段,与借款人签订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的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恶意签约”中的“恶意”是指出借人将财产转让给借款人

的不法占有意图。这也是出借人实施"套路"的心理诱因。出借人在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之下,以不法的手段实现"套路"。签约的手段包括欺骗、胁迫、利诱等;签约的形式可以有多样,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等;签约的内容可以涉及到车贷、房贷、现金贷等。当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合同签订之后,出借人与借款人即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套路贷"犯罪的发展之素——垒高债务


"垒高债务"是"套路贷"犯罪的第二个环节。"垒高债务"指的是在借款人与出借人形成借贷关系之后,出借人通过各种形式来增加借款人的债务负担,使其"战果"最大化。"垒高债务"是为了形成比初次"恶意签约"更高的债务。"垒高债务"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形式:1、制造违约。例如,在揭毅彬敲诈勒索一案 [(2019)闽0783刑初55号。] 中,杨某和在还款一期后,被告人揭毅斌以杨某和的"电话打不通"为由故意制造其违约。2、肆意认定违约。例如,在张强敲诈勒一案 [(2019)闽03刑终337号。] 中,被害人郑某事先向被告人张强报备后将车辆驶离莆田去办事,但是回被告人张强肆意认定被害人郑某违约,并指使手下将被害人的车开走隐匿。3、毁匿还款凭证。在黄传宝敲诈勒索一案 [(2019)闽01刑终1044号。] 中,被害人兰某榕在还款之后,黄传宝在收到款项之后并未将借据归还。于后,黄传宝又以该借据威胁兰某榕还款。出借人通过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凭证等方式来实现债权的叠加。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凭证"仅仅是"垒高债务"部分表现形式。有学者认为"肆意认定违约"是"套路贷"犯罪必不可缺的一个构成要素并不准确。这在《"套路贷"意见》第3条("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此")可以得到印证。


(三)"套路贷"犯罪的实现之——不法索债


"不法索债"是"套路贷"犯罪的实现之素。"不法索债"指的是在借款人与出借人形成虚高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后,出借人通过一定的非法方式索要债务,致使其非法的债权得到实现。实践中,出借人索要债款的不法方式主要有以下方式:1、利用公权力索要债款。在借款人与出借人虚高的债务形成之后,出借人通过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制作的公证文书等一系列文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出借人不得不偿还"有理有据"的债款。例如,在谢松华、吴龙森诈骗一案中, [(2019)闽0105刑初88号。] 谢松华、吴龙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尤某支付债款。2、通过私权利索要债款。私权利索要债款的方式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欺骗性索债、威胁性索债、暴力性索债三种方式。通过欺骗型索债的可能构成诈骗罪;通过威胁性索债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通过暴力性索债的可能构成抢劫罪。因此,"不法索债"是"套路贷"犯罪的实现环节。


需注意的是,"恶意签约"、"垒高债务"、"不法索债"是"套路贷"犯罪构成的三大要素,其三者在"套路贷"犯罪的认定中缺一不可。因此,在没有"恶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的情形下,也不能一概否认系"套路贷"犯罪。




作者简介: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主要成果:在《检察日报》、《上海法治报》、《金融法苑》(cssci)、《中国律师网》、《中国检察官》、《福建警察学院学报》、《四川警察学院学报》、《兰州财经大学学报》等十几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