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看来,收取投标保证金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似乎一个项目会要求投标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在这样的常规操作成为习惯的情况下,很多人形成了一个错误的认知——,即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根据国际惯例,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取决于招标人的自主权。
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32条、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第2.14条均规定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选择。我国招标投标法的法律制度也遵循这一原则。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形式、金额和有效期提出具体要求。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根据投标人的意愿,投标人可以选择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分别或同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人指定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