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股东往往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但我们经常会遇到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况。
今天,为了防止不懂法的股东陷入连带责任的泥潭,我们整理了股东不慎承担连带责任的几个常见情况,供大家警惕。
0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
1.在正常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样,用他们的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股东的统一性,缺乏其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相互制约,因此非常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现象在本文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被赋予了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义务。股东不能有效证明这一点的,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义务。但是证明财产的独立性是非常困难的,一人公司的大多数股东都做不到这一点,所以我们不建议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债务承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2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及转让股权
1.由于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很多股东往往认为公司可以充当防火墙,帮助他们逃避债务。然而,如今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在慢慢刺破这一层保护的面纱。虽然本文提到的股东连带责任不是无限的,但在股东转让退出后,依旧被追究出资责任.值得股东警惕
2.当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且可能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以关注未如实出资,的股东,而作为被执行法人的股东更应关注相关风险的防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被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未缴足或者未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投资人,或者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其股权将发生转移,申请执行人依照公司法变更或者增加原股东或者承担出资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股东千万不要以为履行出资义务就可以安全。在大众创业的口号下,越来越多的“僵尸”公司层出不穷,这样的判断也在逐年增加。有些账户是无意中丢失的,但更多的是有意的。股东应该在公司关闭前采取最后一步,确保不能忽略清算义务永远不会丢失,这将导致有限责任向无限责任的演变。公司清算的,应当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业清算,履行股东的最终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簿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的。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用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