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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最大的缺点,3p项目是啥项目

纵观三四线城市未完成的项目,政府牵头的PPP项目不在少数。什么是PPP项目?为什么会烂?又该如何赎回?

一、当前先热后冷的PPP项目信用困境

公私伙伴关系项目,也称为3P模式,称为公私伙伴关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由政府主导,鼓励民间资本与政府合作,共同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的运营模式。它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的英国。

中国从2013年才开始全面发展PPP项目。随后的四年里,国务院和各部委出台了200多份文件,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发展PPP项目,整个行业呈井喷式发展。2017年至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开始串联出击,全面整顿PPP项目,PPP项目由热转冷。

究其原因,应从效率诉求、运作模式和PPP成功的关键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国家推出PPP项目的初衷是通过民间资本的介入,加快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推动城镇化进程,这是一种“善意”的举措。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地方政府作为项目的发起者,往往以政府信用为保障,试图通过不断吸引社会资本来满足建设PPP项目的需求。PPP项目由热转冷,主要是因为:一是缺乏长期、持续、有效的政府“背书”;二是逐步积累由政府和企业承担的财政支出;第三,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众多相关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这三个主要原因叠加在一起,导致很多PPP项目未完成。其中,政府不靠谱的“背书”加剧了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退出”。

走出困境的路在哪里?PPP的运作模式原本就是一种“舶来品”。我们来看看“他山之石”。

二、欧洲国家PPP项目的成功

自上个世纪PPP项目正式提出以来,已被世界各国政府所采用,并在我国得到推广。目前,英国、德国、土耳其等欧洲国家都有比较完整的PPP项目管理和运营体系,主要体现在:

1. 明细的分工,让政府、企业的“利益”和“信用”更确定

这些国家明确将PPP项目定义为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明确规定了资源如何配置、风险如何分担、收益如何分享。并充分肯定了私人部门在PPP项目中的地位,明确指出公共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投资、运营和维护应充分以社会资本为基础,特别是详细列举了政府应提供的信贷及相关服务。

2. 政府、企业的“利益”和“信用”靠法律来保障

这些国家都有完善的PPP项目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使其能够引导和协调政府和社会资本建立有效的合作。同时,法律明确指出,私营部门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一旦预期利益没有实现,国家将对其进行经济补偿。最重要的是,现有的政策文件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更新,使所有参与者的利益在不断完善的法律框架内得到更好的保护。

3. 第三方监管,让“PPP”项目避风险

这些国家都有专门的PPP机构,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和较高的专业性。该机构不仅负责审查具体的公私伙伴关系项目流程,包括项目目标、协议原则、项目风险、投资比例、实施程序和项目审计,还为国家公私伙伴关系相关系统提供参考

见,在整个国家PPP项目中以独立、客观的第三方来监管整个PPP项目。


三、我国PPP项目的缺憾


PPP项目,原本是政府和社会资本以共赢为出发点所进行的市场化合作。但在实际情况中,政府作为PPP项目的甲方,是合同的起草者、制定者,对该项目有着较高的话语权。双方地位的悬殊使得整个合作过程都伴随着未知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最痛点:政府靠信用进行融资,却缺乏兑现承诺的信用


由于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职责之一,但目前各地过高的政府债务已经不足以支撑政府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来满足地方发展,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会通过PPP项目来显示其政绩,以政府信用进行融资,也就是借钱来发展。


但是PPP项目往往周期较长,一旦政府换届,新到任的政府官员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如何还清上一任政府留下的欠款,不仅费时费力,更难以凸显出自己的政绩,这就导致“新官不理旧账”现象屡有发生。面对这一情况,目前最常见的方法就是一些地方政府直接动用财政收入,将烂尾的PPP项目收购后进行在处理,相当于拿着纳税人的钱去“补窟窿”,使得原本为发展当地基础设施建设的PPP项目变成了地方经济发展的最痛点。


2. 最盲点:利益无法共享,风险不能共担


每一个PPP项目都打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的口号,但实际上。政府作为PPP项目参与者,多是以土地、特许经营权等方式进行出资,而企业需要承担投资、建设等大量的资金投入。尽管在我国现行的PPP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企业需要承担建设、财务、运营等商业风险,政府需要承担法律、政策等风险。但是却没有规定一旦发生法律、政策风险该如何处置和应对,这就相当于将风险完全强加给参与企业。一旦情况有变,极有可能导致企业前期的投入化为乌有,这对任何一家参与PPP项目的企业来说都将是一场毁灭的灾难,甚至还会造成企业破产,项目停工等连锁反应,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最乱点:缺乏对未来发展的预测往往迫使政府改变承诺


由于PPP项目大多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像一些桥梁、公路等。在签订合同时,政府为保障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收益,会赋予企业一定的特许经营权,承诺在附近地区不在修建类似项目。但现实情况却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整个地区对基建的需求日益增加,几年后,政府从大局出发,依然会修建其他类似的基础设施,使得之前投资的企业叫苦不迭。


4. 最弱点:法律之外,难免乱象丛生


在我国现有的PPP相关政策性文件中,虽然均有对PPP项目中政府的诚信行为做出相关的规定,但却没有一部专门针对PPP项目的法律文件,缺乏法律强有力的约束,不仅会导致政府的违约成本大大降低,最主要的是根本无法应对目前PPP项目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三、解困之道,在于变革


随着社会各界对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政府信用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别让政府的“信”伤了企业和社会的“心”。


1. 建立灵活的变通机制是PPP项目能否真正发挥其功效的关键


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前提,在现有各参与主体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内,严格控制投资比例和风险承受能力,特别是在必要时候,政府和企业如何进行风险的再调整,原则上按照将风险分配给有能力承担且能产生最大项目收益的一方,以期共同解决项目收入低于预期、再融资等问题。特别是对阶段性利润分配,需要在项目开始前由参与双方通过充分的协商并达成共识,形成法律约束,一旦违约失信,将予以责任追究。


2. 建立上级政府监管下级政府诚信的体制


为避免政府在PPP项目中的失信而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应尽可能的使整个PPP项目过程透明化,可实行上级政府监管下级政府的模式,由各省级政府成立“政府信用监察办”,主要负责各地市PPP项目的整体规划和政府诚信监管问题,接受外界对政府失信行为的投诉、调查处理投诉事件、让社会大众成为政府的监管员,协调政府修复和改善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地方政府换届期间,该部门要保障PPP项目能够正常运转。


3. 惩戒与补偿,双管齐下


一个城市的发展,取决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好坏,所以PPP项目必不可少。要抓紧修订和完善现有的关于PPP项目的政策性文件,将政府信用上升至法律层面,要明确规定由于政府失信所导致政策、法律风险的应对措施。一方面要将政府失信落实到个人,对失信人予以严厉惩戒。另一方面,要及时落实由于政府失信给社会资本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只有惩戒和补偿双管齐下,明确参与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为PPP项目未来的发展保驾护航。


四、结束语:


按照供给侧结构改革的理论,PPP项目是政府为提高有效的公共产品的供给而采取的利国利民的行动。但是,基于上述的种种缺憾,使得这种“供给”大打折扣,如何变“折扣”为“盈出”?本文仅仅是提供一个话题,期待大家的高见。



参考资料:


1.《SBA:我国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制度借鉴》.沙里淘金财经观察. 2019年4月25日


2.《我国不缺金融机构,缺的是一个让信用等于财富的体系》.沙里淘金财经观察.2019年5月5日


3.《公民信用的地基如何夯实》.沙里淘金财经观察. 2019年5月27日


4.《当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危机》.沙里淘金财经观察.2019年6月18日


5.《我们离企业的“刷脸支付”有多远》.沙里淘金财经观察.2019年7月3日


6.《招商引资:急需的是信用环境》.沙里淘金财经观察.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