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乙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上述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投资主体。
各方的出资额:甲方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占出资总额的%。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者按照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损益。
共同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其共同投资负责,共同投资者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共同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息是共同出资人的共同财产,由共同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享。
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出资转让后,各共同出资人有权按照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的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履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阶段行使和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收取共同投资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2.其他投资者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者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实施联合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有,由此产生的损失或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因疏忽或不遵守本协议给其他共同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实施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如有异议,暂停执行。如有争议,应由所有共同投资者决定。
6.下列共同投资事项必须得到所有共同投资者的同意:
(一)转让共同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质押;
(3)变更交易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转让
1.共同出资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转让给共同出资人以外的人时,必须经全体共同出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转让共同投资的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投资人;
3.共同出资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出资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者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者自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和出资;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何共同出资人不得从共同出资中抽回出资;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设立时,因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照各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向其他共同投资者提供全部担保。甲方承诺,如其违约,给其他共同投资人造成损失,将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上述财产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