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记者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安徽建立高效、规范、公平的竞争性招标投标市场体系的法律保障。据了解,为杜绝低价竞标问题,《办法》借鉴浙江、湖南等省的做法制定了异常投标价格参考标准,从立法层面规范评标行为。
调整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原《办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配套线路、管线、设备的安装。修订后的《办法》第一条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立法依据,第二条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解决了安徽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省级无法可依的问题。
规范招标文件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违法、不合理的投标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市场竞争。《办法》第十条增加第二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者、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公平竞争的内容;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资质要求高、具体区域业绩和奖项不得设定为投标条件。为解决企业强烈反映的基建问题,按照源头控制的思路,《办法》第十条增加第三款: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不得要求中标建设单位进行基建。
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
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阶段的深度融合,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办法》第15条增加规定: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其他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除临时鉴定表纳入总承包范围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总承包单位可直接出具总承包合同涵盖的其他专业项目。
推进联合体投标
近年来,在安徽省城市重点项目建设中,积极采取联合体招标的方式,鼓励施工企业加强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对企业工程成果积累、提高施工产值增速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规范联合体投标行为,《办法》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了新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作为一个投标人共同投标。如果联合体各方分别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参与同一项目的其他联合体投标,则相关投标无效。鼓励施工企业以联合体招标方式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破解最低价中标难题
长期以来,最低价中标一直是安徽建筑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严重限制了安徽省建筑业的发展。为杜绝低价竞标问题,借鉴浙江、湖南等省在制定异常投标价格参考标准方面的做法,从立法层面规范评标行为,《办法》第35条新增规定:投标人报价异常偏低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
此外,《办法》第35条增加了异常低价竞标的参考标准为d的规定
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推进工程担保
为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推进工程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办法》第二十二条新增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按国家规定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形式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推行电子保函。
该条明确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形式有三层含义:一是现金形式;二是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三是电子保函。为切实解决企业办理保函难问题,为企业纾困减负,各地要加快推行电子保函,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工程招标项目凡是能够通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
推进互联网+信用监管
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为解决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问题,推进互联网+信用监管,加快招标投标电子化进程,《办法》第四十一条增加规定: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机制,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同时推进信用评价应用。近年来,安徽省各地积极推进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办法》第四十二条增加规定: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和履约现场联动机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运用投标人履约行为的信用评价和行政处罚结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星级记者 徐琪琪
编辑:陶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