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旭导读
为适应新时代新形势下防治水土流失的需要,水利部修订了2008年颁布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并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重大变化:一是重新界定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消除了直接影响地区。二是调整了水土流失防治六项指标,增加了渣土防护率和表土防护率两项指标;三是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以下简称方案)由原来的12章合并简化为8章。
新标准的这些重大变化,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具体、更严格的要求。根据子胥自己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实施过程,发现无论是生产建设单位还是方案编制单位,在认识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充分的问题。
因此,为了分享我们的经验,子胥根据方案的章节结构,分析了当前方案编制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以便于今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编制。可供朋友参考。
受篇幅限制,文章分为两部分。请参见下面的链接了解下一部分。
请收藏本文:新标准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常见问题(下)
1. 综合说明
综合描述分为11节。除简要说明方案各章节结论外(项目概况、项目水土保持评价结论、水土保持三大措施布局成果、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内容及成果、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投资及效益)、设计水平年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目标、编制依据、结论等。它们最初被列为独立的部分,被纳入第一章的全面描述。方案中常见的问题:
一是自然概况中对项目区地貌类型、土壤类型的描述不具体,往往利用县域数据随意扩大范围,难以判断建设项目区的实际情况;
二是气候类型和主要气象要素论述笼统,蒸发或干旱指数数据缺失;
三是林草植被类型和覆盖率的描述缺乏主要植被类型、种类和覆盖率的数据;
四是土壤侵蚀类型和强度的表达,数据来源依据不足且不规范;
第五,对于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区域的情况,缺少与自然保护区的相对位置、涉及的区域、审批文件等行政许可程序。
由于缺乏上述佐证材料或资料不全,本章内容无法为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和防治目标六项指标的确定和调整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导致建议目标值出现不合理偏差;综上所述,对工程设计、施工、施工管理的要求不全面、不到位,影响了方案的导向作用,同时也为方案(或渣场)的实施埋下隐患,导致方案(或渣场)发生变化。同时也存在着忽视原有水土流失防治的问题。
2 项目概况
计划中,建设项目组成、主体工程布局及占地、施工组织及进度、拆迁安置、设施改(迁)建、土石方平衡基本到位。 :15px;">常见的问题:一是对工程占地类型没有按国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017 版)的有关规定的一、二、三级土地利用分类级别和水土保持要求分类、分列统计,而是按其他行业或旧版本不分级别或一、二、三级混排,或者用荒地、三荒地、荒沟等俗语列表,层次表述、引用名词混乱,为以后土地管理手续办理及赔偿数量、标准留下隐患;
二是由于对项目的占地面积、性质及类型,现场复核、查勘不到位,导致弃土(石、渣)场的布设位置、地形条件、汇水面积以及下游重要设施、居民点等表述不到位,经常缺失弃土(石、渣)场地理坐标、地形图不全,难以反映上游汇水面积,为确定其合理性和安全性带来困难;
三是表土平衡表中,没有按分区对表土剥离量、安全存放、回覆利用进行说明,剩余表土没有说明堆存、后续利用方案。常出现对表土的剥离、存放、利用表述结果数据不准、流向不明、表述不清,是经常返工、补充完善的部分;
四是施工进度方面常出现的问题是施工时间贯穿全年,没有考虑土壤封冻、解冻时间以及大风季节(沙区)对施工的影响。
自然概况部分常出现的问题:
一是经常使用县及以上区域的资料,对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地表物质组成地面坡度和高程等没有做出详细的调查与介绍,不能够为后续设计、工程概算提供支撑;
二是在气象资料方面,缺失≥10℃积温、年蒸发量、风速风向、大风季节及日数、雨季时段、风季时段、最大冻土深度以及设计所需不同频率暴雨量值等重要参数值,使后续林草植物种选择与配置、水土保持拦蓄标准的计算与复核失去特征数据支撑;
三是在土壤资料方面,经常使用县及以上区域的资料,经常出现项目所在区域土壤类型及种类繁杂,建设项目占地土壤厚度、可剥离范围、表土数量及面积等数据缺失,导致不能够准确计算表土剥离量;
四是在植被资料方面,调查工作不细,对项目区植被、主要乡土树草种组成调查不细,种名不规范,缺失生长情况及林草覆盖率等,不能够为后续植物措施设计提供背景资料和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
3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水土保持评价结论部分经常出现的问题:
一是在建设方案与工程布局的水土保持评价方面,大部分方案仅局限于对工程占地、取土(石等)场设置、弃土(渣等)场设置、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与工艺的引用、介绍上,尤其是缺乏对弃土(渣)场设置的现场考察及查勘,对存在的问题不能够及时发现,导致分析不够,评价结论盲目。
二是在项目主体工程选址(线)、建设方案与工程布局水土保持评价上,对水土保持敏感区与本工程位置关系分析不到位,支持(行政许可)文件不全;
三是对工程占地、取土(石等)场设置、土石方平衡、弃土(石等)场设置、施工方法与施工工艺等评价,由于实地调查工作不到位,大部分仅对主体工程设计介绍比较详细,对主体工程的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评价不够具体详细,导致评价结果不充分、可信度差,评价结论的表述虚化、概化,对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入研究的问题不了解,涉猎极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