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淮安的楚几乎吃了一个大亏。自己提供的一笔银行贷款,是一对夫妻的共同债务,但因为离婚时同意由一方承担,而被拒绝偿还。
日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官表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称离婚时约定债务对方承担,拒绝偿还
2017年6月,因业务缺乏资金周转,吴某向银行借款10万元采购货物。其妻子张在申请表上的“主要亲属”处签字确认,褚作为担保人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
贷款到期后,因吴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楚某于2019年10月足额偿还了贷款本息。
赔偿后,褚某将、张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赔偿金。但张某以2019年2月与离婚为由拒绝偿还债务,双方约定离婚时债务由承担。
我“做个好人”帮忙担保债务赔偿,但这个结果却降临到我身上。看到对方要“除掉金蝉”,褚将对方告上了洪泽法院。
法官:共同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洪泽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债务,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夫妻一方追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张结婚期间,张作为的妻子,签字确认借款1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的资金周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张与离婚时,双方约定债务由承担,他独自走出家门,但仍应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案中,该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虽然离婚时双方约定了债务的归属,但不能对抗第三人。同时,夫妻一方对清偿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通讯员沈扬子晚报/记者万承源
校对盛媛媛
来源:扬子杨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