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投标、撤回投标和放弃中标是“无法区分的”,但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时间节点不同。广西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黄刚平告诉记者,取消投标的时间一般发生在开标截止时间之后、中标结果确定之前;撤回投标是指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放弃中标的时间是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后。
演员的身份是不同的。“撤回或者撤销投标的供应商不一定是中标供应商,但放弃投标的行为主体一定是中标供应商。撤回投标的供应商可能无法通过资格审查,但撤回投标的供应商是合格的供应商。”谢立彬说。
法律后果不同。黄刚平继续介绍,根据87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撤回投标的供应商也可以在“截标”前参与投标;关于取消投标,87号令第23条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取消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退还投标保证金。
此外,《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规定。如果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后撤回响应文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因此,撤销投标的法律后果,除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可能酌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放弃中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6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9条、87号令第70条规定,因放弃中标而重新采购项目的,放弃中标的供应商不得参与项目的采购活动,无故违约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