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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资金主要来源,宏观创业环境因素

【摘要】本文从我国风险投资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入手,着眼于风险投资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探索解决风险投资困难的途径。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领域存在一些问题。综上所述,主要问题是:

首先,风险投资的投资领域并不广泛

国内风险投资公司已将投资方向转向高科技企业。但是什么是高科技本身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美国的高科技一般指IT和生物制药行业,国内风险投资公司称之为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环保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只是初创企业成长的一个重要因素。技术的进步无疑有利于企业的高成长,但并不构成企业高成长的全部要素。企业的高成长性除了技术,还应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规范的内部管理、优秀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从投资回报的角度来看,首先要认识到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高回报的产业必然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其次,看一个行业能否蓬勃发展,主要看它的市场前景而不是技术水平;再者,从国际分工来看,中国的比较竞争优势在于具有成本优势、能够大规模生产大量出口的产业,但不一定是高科技产业。事实上,很多成功的企业之所以能做大做强,并不是因为掌握了高科技,而是因为拥有高超的管理技巧、有效的商业模式或成功的品牌战略。如果投资公司只专注于高科技寻找投资项目,就会错失很多好的投资机会。

二是投资难变现,投资资金没有退路

风险投资追求高回报率,并不依赖于分享风险企业的产品利润,主要依靠通过公开上市、股份并购等渠道一次性退出成功投资,从而获得超额资本收益。退出是风险投资正常运行的关键,风险投资的成功最终取决于资本退出的成功。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并不畅通,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资本的流动性很弱,现行法律政策限制了资本和股权的转移。

(1)缺乏健全的股票市场。中国的a股市场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目前在中国是一个成熟的股票市场。但由于历史原因和主板市场的现状,a股市场的法人股和国有股仍然无法流通,出现了同股不同酬的现象,这对于创投公司来说,无疑是水中之花,镜中之月。由此,风险投资容易投资企业,难以退出企业,风险资本无法高效流动,严重阻碍了风险投资的发展。

(2)如果中国公司海外上市(IPO)难度更大,更别说额度有限,我们的政策优先支持国家基础产业和中国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待IPO的难度更大。

(3)二级资本市场,由于基金投资的公司都是中小企业,二级市场成为基金变现的重要途径。然而,我国尚未形成全国性的产权交易中心,企业产权交易市场非常不发达。在有限的产权交易中,政府“看得见的手”干预过多,“拉拉扯扯”现象十分严重,产权无法顺利自由交易,严重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发展。基金极难提取。

虽然国外的战略投资者认为中国是一个非常有吸引力的市场,但鉴于目前基金投资者在中国的经验以及基金往往没有控股权的事实,战略投资者往往会退缩。当然,目前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筹划为风险投资领域的股票交易市场提供一个机构

在国外,由于风险和收益基本对称,高技术企业的高回报相对于普通行业普遍较低的投资回报非常突出,因此可以吸引大量的风险投资者。在中国经济转型期,形成完整的市场经济结构需要时间。计划与市场接轨的地方难免存在一些漏洞,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普通行业存在高回报的投资机会。高技术产业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在这种特定环境下没有竞争优势,难以吸引习惯于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者。

第四,投资主体单一

归根结底,风险投资是一种商业活动。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政府只对市场失灵、企业无力的领域的创新活动给予直接支持,如补贴研发活动、设立孵化器、加强国际合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等。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风险投资的主角仍然是政府,或者说它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仍以金融科技赠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为主,投资主体单一。最近几年中

成立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的出资方大多仍然为政府部门,这必将对投资效益构成不良影响。正是由于风险投资主体单一,导致我国风险投资资金不足。


五、缺乏有远见卓识的风险投资家


风险投资家是一类特殊人才,必须具备两项素质。首先是能筛选出有成功希望的新兴公司,其次是能对公司进行经营辅导。就美国经验来看,风险投资家多是以前的高科技创业者,他们创业成功后转变成风险投资家,许多创业者已将高科技公司成长的历程亲自走了一遍,对投资公司的筛选和管理都有独到之处。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高科技企业还处于创业的起步阶段,能称上成功的公司寥寥无几,能有充裕资金投入其他小公司的更是凤毛麟角。改革开放30年来已培育了为数不少经历过市场经济风雨洗礼的企业家,缺少能与创业家合作、有眼光的风险投资家。


六、外部环境有待改进


良好的外部运行环境是支持风险投资体系顺畅运作的前提条件。但是,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看,风险投资外部环境还急需进一步改进,具体表现在:


(1)政府引导调控不足。既缺乏科学的调控机制,又缺乏有力的调控手段;既缺乏有效的激励措施,又缺乏完善的约束措施。优惠政策少(包括政府补助、税收优惠、政府担保和建立风险企业上市的“二板市场”),因此无法有效引导广大投资者参与投资,也就无法促进风险投资的高速发展。


(2)金融体制及配套机制落后。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不能适应风险投资发展的需要。


(3)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风险投资在我国也早已开始实践,但至今也没有风险投资基金法。立法工作的滞后严重影响着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4)中介服务难以适应风险投资的需要。为风险投资服务的机构种类较少,数量不足,业务能力亟待提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风险投资的发展。


七、关于创业企业价值的问题


关于如何评判创业投资价值,中国创投机构各有特色。从“创新投”四年的投资实践来看,首先,我们是以“三个代表”为评价拟投资企业的价值的指导标准,即:代表“最广大股东根本利益”――管理团队要诚信、综合素质高;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技术先进、竞争力强;代表“广大市场的需求”――市场前景广阔。


在指导标准下,我们具体考察四个方面。第一,管理团队。它是选择项目时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它应具备的基本品质是“讲真话、办实事”。管理团队要懂经营、善管理、会沟通,具有艰苦创业的精神,要有共同的理念,相互信任和合作。第二,技术。我们认为:“只有能卖出产品才是好技术”。对于创投机构而言,技术的好坏并不在于它的高精尖程度,而在于其创新性、独占性、盈利性、持续性。第三,市场。有了好技术还不行,因为“利润才是硬道理”。我们需要关注无法规模化经营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偏好于毛利率高、市场容量大、前景广、市场占有率高并有合适营销模式的创业企业。第四,财务。在财务型投资策略的指导下,财务指标是重要的投资分析工具,我们需要“拧干水分”看报表,重点考察企业财务数据是否真实,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形资产是否相关、无形资产是否有效”,是否有明确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等。


八、关于增值服务问题


中小企业需要创投机构提供增值服务,主要有: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如何搭建一个管理平台,如何形成一个完善的治理结构;在内部管理上,特别是民营企业、家族式企业等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而且财务管理的能力比较薄弱,关联交易比较多,市场营销能力不足;更重要的是,他们普遍缺乏资本市场的运作经验。


应该说,前几年,中国创投机构普遍“重投资、轻管理”,对投资后增值服务不够重视,而这几年经验和教训下来,中国创投机构开始意识到增值服务的重要性,开始注重培养和提高自身的增值服务水平。这是中国创投机构在调整投资策略的时候,坚持走“创业投资之路”的重要保障。创投和其他投资的最不同之处在于:通过增值服务来降低投资风险;通过增值服务来提升投资价值;通过增值服务来打造创业投资自身的竞争力。“管理+服务”才是创业投资的最大投资。当然,各个创投机构所提供的增值服务各有特色,往往与机构出资人背景、行业背景有关。这就使得创业企业与创投机构的“偏好”选择具有双向性。


此外,创投机构在提供增值服务时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第一,应是“特色”服务,而不是“全能”服务。创投机构不能也不可能为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应扬长避短,提供特色服务。第二,应提供“战略”服务,而不是“战术”服务。就是要在发展方向上、经营模式上、内部管理上可以给予建议,但不宜过分具体到企业的经营中去。第三,应提供“距离”服务,而不是“贴身”服务。服务是有距离的,投资经理不宜天天上企业去,这样只能适得其反,影响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工作。


九、关于我国创业投资的组建模式问题


创业投资公司的组建模式是目前困挠国内风险投资机制设立的一个突出问题,因为中国的现行法律规定,风险投资公司尚不能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设立,从适用的法律上讲一般采用公司制的模式,也有采取信托基金的模式。正如以上进行的对比分析,与风险投资的行业特点相适应,有限合伙制已被证明比公司制和信托基金制更容易达到风险投资的机制效应。虽然并不以此否定公司制和信托基金制的存在,但公司制成为目前中国风险投资公司组建模式的主体是不应该的。这种状况如果不改变,中国的风险投资业就难以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机制,同时也会阻碍国外风险资金进入中国。


综观创业投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创业资本的基本形态有两类:一是集合投资形态即投资基金形态,二是非集合投资形态即非投资基金形态。在这里我们重点考察“集合投资形态”。这种形态不仅是创业投资基本形态的发展方向和创业投资大家族中的主流,而且采取私募型和封闭式。目前,世界普遍实行的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有限合伙法设立的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另一种创投基金的法定组织形式是公司制。


公司制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法或股份有限公司法,并采取私募方式设立的封闭型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制度安排的特点是:在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之间实行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及相应的利益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在中国设立的本土创业投资企业中,由两个以上投资者通过入股方式进行集合投资的,似乎有点像公司制的创业投资基金,然而由于国家缺乏相关的特别法律法规,在其募资方式、未设置封闭期及内部治理和运作机制等方面还没有真正成为规范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其制度安排缺乏核心运作机制即委托――代理和管理机构化的机制,其本质上仍属于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加工贸易类企业,只不过从事的业务属于投资类而已。


所以,我国现行《公司法》存在许多不适合并限制创业投资发展的规定,必须加以修改。


十、关于融资观念落后的问题


我国在发展证券市场的过程中,很多企业并没有树立正确的融资理念,而是将上市作为一条“圈钱”的捷径。这种恶习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在了创业投资领域,很多创业团队在成功地引入创业资金后,并没有将精力放在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上,而是集中精力在利益分配上,从而出现种种资本和知本分离的现象,甚至走向破产的地步。


我们期待着这些问题的解决,期待着中国风险投资的明天更美好,期待着有机会借助它使我们公司更健康地发展、逐步走向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