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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为几类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从源头上防止建设项目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最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一直是环境管理体系的核心。新法实施后,生产经营者应注意哪些相应的处罚,如何避免项目启动过程中不必要的损失,今天,重点是项目“未经批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技术或者防止污染、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后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规定重新审批或者上报重新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或者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如果生产经营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未经批准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除建设项目登记表外,其他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单建设项目将涉及“投资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投资总额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生产经营者收到的罚款数额。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在《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有关意见的复函》(环规函〔2019〕338号)中规定,“一、分期建设项目建设总投资:建设项目在发改部门按一个建设项目审批备案,但在实践中是分期建设的。项目开工前已取得批准和备案文件,批准和备案文件明确说明项目分期建设,可依据0103011。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中未明确项目分期建设的,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建设总投资作为处罚依据。二.已基本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项目建设总投资的确定:建设项目基本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仍在建设过程中,应以《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保法〔2018〕85号)(5)第五条、第六条为依据。对于在建的建设项目,不能按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投资额确定项目的建设总投资。六、对于建设项目的认定

(一)记录的项目总投资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未经审批、核准和备案的;

(三)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

综上所述,在确定投资总额时,首先要确定新项目在审批备案过程中是否属于分期建设项目。如果是分期建设项目,以当前项目总投资金额为准。

认定“总投资额”,否则,则按照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总投资额”。其次“总投资额”认定时优先采用发改委项目备案时认定的总投资额,这就需要广大生产经营者在备案过程中要实事求是,避免主管夸大备案额度,否则在面临“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时,也会面临相对较高的罚款。最后对于不能评备案文件核定“总投资额”的,则会采用资产评估等方式予以核准。


最后,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环境违法问题被发现以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明确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而建设单位拒不执行的,则会面临被移送公安机关,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追溯期的问题,法律规定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生产经营者看到此条款时也不能大意,接下里的章节会介绍此类情形,法律是如何处理的。


最后,希望广大生产经营者,都能够合法守法生产经营,确保我们的新建项目“合法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