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许人:指在特许经营业务关系中提供商标、服务标志或者经营技术,协助或者指导特许经营店经营的企业。
(2)特许经营者:指在特许经营业务关系中接受特许经营者协助或指导的其他业务。
(3)关联业务关系: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合同授权另一个企业使用商标、服务标志或商业技术,并协助或指导另一个企业经营,另一个企业为其支付一定对价的持续关系。该规定解释中进一步指出,实践中,我国的加盟类型分为自愿加盟、特许加盟和委托加盟三种类型。
根据IFA/国际特许经营协会,特许经营的定义是:“总部和特许经营店之间存在持续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总部必须提供独特的业务授权,加上人员培训、组织结构、运营管理、商品供销,而加盟店必须支付相对报酬。」
日本特许连锁协会(JFA)对特许连锁的定义是:“总部和特许经营者签订合同,将他们的店铺编号、商标和其他商品和商业知识授予对方,这样他们就可以在相同的企业形象下销售他们的商品。加盟商在获得上述权利的同时,相对需要向总公司支付一定的价格(金额),在总公司的指导和协助下,处于持久的业务经营关系中。」
综上所述,可以用来区分所谓的“加盟连锁”和“加盟连锁”的区别。连锁经营大致可分为直营连锁和加盟连锁(图1-2),“加盟连锁”一词一般指经营直营连锁和加盟连锁的经营者或系统;本研究定义的“台湾省加盟连锁体系”是指由加盟(特许经营)形成的连锁经营形式,是台湾省本土连锁品牌经营者。
图1-2连锁经营类型
特许连锁商业模式的全面介绍:
直接链(常规链/驻地协调员)
1.定义:
每个连锁店的经营权都属于连锁总部,总部拥有绝对的指挥控制权,简单来说就是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
2.业务性质:
(1)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中:连锁体系由公司组织、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直接投资设立,因此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中。
(2)集中管理权:从采购、销售、商品调拨、价格策略、门店招装修、人员管理、库存控制、会计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套完整的标准体系,由连锁总部严密监督控制。
(3)经营性质相同:各连锁店的产品线、产品组合相似,从CIS到外观、内饰都采用相同的模式。
(2)特许连锁/FC
1.定义:总部与加盟店之间存在持续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总部必须提供独特的业务授权,加上人员培训、组织结构、运营管理、商品供销,而加盟店必须支付相对报酬。(IFA) 2。商业本质:
(1)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连锁体系由总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加盟商共同建立,然后通过授权将经营权委托或授权给加盟商。
(2)集中或分散经营权:在采购、销售、商品调拨、价格策略、门店招装修、人员管理、库存控制、会计制度等方面有一套完整的标准体系,由连锁总部集中控制,但由于加盟连锁不同,经营权也有不同程度的分散。
x;"> (3)营业性质相似:各连锁店的产品线与产品组合相似,从CIS到外观内装原则上均采一致之型态。(4)以契约存续期间为之。
加盟连锁与直营连锁最大的不同是单店经营权的归属,但依所有权集中程度,授权
内容及管理方式的不同,又可概分为五种型态:委托加盟、特许加盟、自愿加盟、协力加盟与合作加盟。(图1-3)
而加盟连锁依授权范围大小之不同,可分为三种形式:单店加盟、复式加盟、区域加盟,另若依授权对象可分个人加盟与法人加盟,兹分述如下:
3.依所有权集中程度分: (1)委托加盟:
委托加盟是指加盟店之开立,由加盟总公司百分之百投资设立,再由加盟总公司或区域加盟公司与加盟者缔结授权契约,委托加盟者经营该加盟店。而经营该加盟店所需人员,原则由加盟者负责。加盟者须依规定使用相同商标、商品、服务及经营模式,以专业分工、集中管理经营该分店。
委托加盟店所有权归加盟总公司,经营权则归加盟者,但须接受总公司统一管理。
(2)特许加盟:
特许加盟是指加盟店设立所需资金大部份(六成或以上)由加盟者负责,且分店所需人员由加盟者负责。加盟者须与加盟总公司或区域加盟公司缔结契约取得授权,且依规定使用商标、商品、服务及经营模式,以专业分工、集中管理经营该分店。
特许加盟店所有权由总公司与加盟者共有,经营权归加盟者但须接受总公司统一管理。 (3)自愿加盟:
自愿加盟是指分店设立,资金全部由加盟者支出,且经营该分店所需人员亦由加盟者负责。加盟者须与加盟总公司或区域加盟公司缔结契约,取得授权,且依规定使用相同商标、招牌与装潢及选择性使用商品、服务及经营模式经营该分公司。
自愿加盟店之所有权与经营权均归加盟者,且自愿(部份)接受总公司统一管理。
(4)协力加盟:
协力加盟与自愿加盟在分店设立与资金取得上相同,全部由加盟者筹措,且经营该分店所需人员亦由加盟者负责,但两者间最大的不同是总部对加盟店,在管理的涉入上,仅支持共供货服务,故又称供货同盟。
(5)合作加盟:
合作加盟与协力加盟和自愿加盟设立方式雷同。唯加盟店仅在外观形象上的联盟,内部管理与采购各自运行,只在营销活动上做若干配合,为一种开店顾问式的服务。
4.依授权范围分: (1)单店加盟:
单店加盟是指加盟者,被授权在某个地点,拥有一定之经营商圈区块,且只能开设一家加盟店。
(2)复式加盟:
基本上仍是单店合约,但不同的是指同一加盟者在同一加盟体系,拥有两家以上的加盟店。
(3)区域加盟(Master Franchising):
区域加盟是指加盟者被授权在某个区域,且依授权的范围(或地区),可开设多家加盟连锁店(通常设有开店上限),此项授权可在同一国境内,亦可跨国或跨地区授权。
区域加盟者扮演两种不同的角色,即一方面是某总公司的加盟者,另一方面在其被授权的区域,则又是加盟总公司,可招收加盟者,授权开设加盟店。
5.依授权对象分: (1)个人加盟:
个人加盟是指加盟者本身为个人,被授权开立加盟店后,才设立公司登记。
(2)法人加盟:
此为国外发展快速的一种加盟经营模式,加盟者本身是一家公司即法人,采取加盟方式连锁经营,甚至加入数个加盟体系,在日本采此种模式经营的企业,亦有股票上市的案例。